县医保救助暂行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救助体系,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救助政策的制订、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经费来源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结余部分。

第四条救助对象

在一个社保缴费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高于5000元的参保人员。

第五条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在一个社保缴费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在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

第六条救助方式

在已实行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救助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救助金额并实时刷卡结算;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救助凭原始发票、医保病历证、ic卡、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县社保经办机构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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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或当期欠缴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当期的医疗保险特殊救助

(三)参保人员死亡,有法定继承人的,则由法定继承人享有救助金;无法定继承人,则不予发放救助金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