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劳动者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肥有关单位:
为加快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劳动者个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城镇劳动者(不含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费用缴纳
(一)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暂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医疗救助金。参保人员(包括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6元,全年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建立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3.5%计入个人帐户,
6.5%计入统筹基金;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逐月计入个人帐户。
今后,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时,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划入比例将作相应调整。
其中,领取失业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可以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暂不建立个人帐户。
(三)参保和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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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参保人员参保后重新就业的,由单位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已缴纳当年医疗救助金的,在单位缴纳的医疗救助金中核减,由单位将相应的医疗救助金退还本人。
(二)一个年度内,已随单位参保,并缴纳医疗救助金,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员,可不再缴纳当年的医疗救助金。
(三)各县可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