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其他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是什么时间

我县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至11月30日。

3、2016年度参保居民缴费标准是多少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1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40元,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380元/人。

4、我县居民如何参保

遵循整户参保的原则,具有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及其他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不包含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户口簿参保。符合民政部门救助条件的居民,由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一档标准给予补助。

5、参保人员住院享受什么医疗待遇。从2015年度开始,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等级和缴费档次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

选择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院,

一、

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

选择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院,

一、二级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为80%、70%;到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经二级医院按规定办理转诊证明并报居民医保中心审核备案的,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员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转诊支付比例的70%支付

参保人员在市外省内其他地市定点医院住院的,符合转诊条件的,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居民医保中心备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省平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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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开始,全省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每年32元的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补偿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联系电话:32106443097160

临朐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