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向矿长报告;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
二、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
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报告和统计。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由原来的“伤亡事故”扩展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承包矿井内的基建、安装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
3、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分局。经分局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计。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三、其他方面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在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原始面貌。
2、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矿长、有关矿领导、安监处信息办、救护队、医院等有关部门。
3、矿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及事故的现场勘查,并按规定进行上报。
4、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
⑴轻伤事故及非人身三级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⑵重伤及非人身
一、二级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组成事故调查组;
⑶死亡事故由矿长主持组成临时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⑵确定事故责任者;
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⑷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快速上报集团公司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
6、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⑴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的人员包括。所有现场目击者、事故当班负责人、工区带班人员、事故单位的党政及技术负责人和值班领导、向调度室汇报者、参加事故抢救和处理的职能部门人员、分管科长、分管副总、有关矿领导等。
8、事故调查分析程序
⑴事故现场人员及工区领导汇报从生产安排到正式生产直至事故发生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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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级非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简要原因、初步经济损失,用快速的办法分别报集团公司和鲁西分局。井下发生非伤亡事故要通过调查处理后做终结报告。
24、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下发新规定时,相关部分按新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