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员工伤亡事故发生,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中交股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及项目各分部。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上报: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分部负责人报告;分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公司报告

二、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发生后,项目还应立即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五条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事故项目的简要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六、对事故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七、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项目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七条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形成专门文字报告并上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应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八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发生后,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其它一般死亡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后,由相关政府部门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内部事故分析。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待调查组确认调查取证完毕,充分记录后,方可清理现场。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项目要将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等资料整理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以便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项目应提供的事故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基本信息。如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事故经过、救援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二、员工特征。如受伤害人的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人员具体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状况等)。

三、设施设备特征。如工艺条件、施工方法、设备状况等。

四、工作任务特征。如受伤害人及共同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相互配合的情况。

五、现场管理特征。如事故发生前的生产情况、现场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执行状况、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等。

六、伤害特征。如受伤害的人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七、分析过程特征。如有关的技术鉴定、化验或必要的试验,事故现场实测图纸、照片、经济损失等。

八、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与根本原因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在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同时,应组成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针对负伤人员,要由项目综合办公室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赔付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后,施工现场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的事故整改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组织对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抚工作。

第十七条现场整改工作完成后,事故发生项目向负责事故处理工作的相关部门提交复工申请整改措施报告,经相关部门复查批准后方可恢复工。

第十八条事故结案后,事故发生项目应及时将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批复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或提供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第六章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项目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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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国家颁布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