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结转情况审计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案例分析
一、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
项目申请单位获取财政专项资金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且要履行法定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各单位必须要以真实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情况作为申领财政资金的依据。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采用虚构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手段,非法谋取不应当得到的财政资金。
案例:定性依据:
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或其他财政制度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未经法定程序报请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以切实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保证相关事业正常发展。同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预算支出科目之间会发生有的资金结余,有的资金不足的情况,为了保证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在必要时可以在各科目之间进行必要的调剂,但这种调剂要按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得到批准方可实施,未报告或报告未批准的,不得实施。
(一)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在财政支出管理过程中,截留财政资金只是一种具体的手法,最终的目的还是通过某种手法,达到挪用财政资金的目的,所以,截留的本质还是挪用。从现行财政体制来看,国家机关对于其下属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具有财政资金再分配职能。国家机关履行这项职能,必须严格根据预算安排和拨款计划下拨资金,保证相关事业正常运行,国家机关不能以虚列支出等手段,将应下拨下级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的财政资金截留在本级,挪作他用。
审计发现,部分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擅自截留中央项目资金,用于其他支出款项;无依据按一定比例提取消名管理费。
(二)挪用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基建工程款。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违规进行基建项目,开工资金不到位,基建资金来源又没有保障,就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基建工程款,以此来支撑基建项目的进行。
(三)挪用财政专项经费,弥补人员经费或用于其他活动。项目单位未按专项经费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而是将资金另行分配使用,将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用于弥补本单位事业费或其他经费不足,主要包括:购车修车、支付房租、住宅供暖、物业费;支付所属单位人员工资、医药费、补贴,购臵资产。
(四)挪用财政资金,将财政资金用于对外借款。项目单位与其
2他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将财政资金借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挪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
(六)挪用财政资金,用于出国。
(七)擅自调整预算。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财政资金的用途和数额,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未经报批,以项目调整为名,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或使用方向的,也是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八)项目管理单位计提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是指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按规定,项目管理费应按照一定分摊方法,在批复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不能简单地按比例直接提取。审计发现,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的情况。计提的依据是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计提比例一般为5%,个别单位甚至达到20%以上。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第十八条: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上级预算单位对于其所属的预算单位还具有财政资金的再分配职能,对其所属单位有拨款关系。上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财政拨款应按照预算和具体拨款计划及时下拨,切实保障所
3属单位各项事业和工作的正常运行。所谓的及时下拨就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资金拨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属于滞留财政资金。但在实际工作中,将滞留财政资金作为一种财政违法行为来定性时,还要考虑具体情况,一般将超过期限较长,金额较大或影响恶劣的行为确定为财政违法行为,超过期限较短,金额较小的不要定性为财政违法行为。常见的问题是滞留专项财政资金,影响特定事项开展。对于专项财政资金特别是用于救灾等紧急事项的财政资金,未按规定和具体情况及时拨款,滞留财政资金将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和恶劣影响。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第三部分: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上交下拨款项数字。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四、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
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开支范围,包括开支对象和开支事项两方面;开支标准是对支出事项资金数目的限制,也是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管理
4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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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项目实施单位原始凭证等附件不齐全不规范。用以前年度票据、往来票据、白条等不合规票据报账。
(三)项目实施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条例,支付大额现金。部分项目单位违规使用大额现金拨付项目资金或进行结算,项目资金去向不明。
除上述问题外,有的项目单位还存在项目进展缓慢、账务处理不规范、不建账、白条抵账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