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赣州医保作者(文号):赣市府发[2001]29号发表日期:2009-7-3110:39:47阅读次数:700查看权限:普通

根据《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凡市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不享受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单位及其职工(含中央、省、部驻市区单位)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以上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3.国企改制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失业和再就业人员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铁路与供电系统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不纳入本市的实施范围,但其下属的集体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实施范围

5.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6.参保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费(养老金)总额之和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今后将对缴费比例作适当调整。

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分别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和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9.国企下岗职工已进入本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领取了基本生活费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0.国企改制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失业和再就业人员,以及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以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1.《实施办法》实施前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按自愿参保的原则,由退休人员按本人实际退休费(养老金)的6%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实施后企业破产时,应按本单位退休费(养老金)总额的6%预留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则按本人上年度月退休费(养老金)的6%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

12.病退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保单位和病退人员分别按社会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和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3.请长假、借用、挂编、停薪留职人员由保留其人事(劳动)关系的单位以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14.参保单位的参保职工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5.《实施办法》实施以后退休的参保职工,退休时缴费的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职工退休当年本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施办法》实施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应在《实施办法》实施后连续参保方可视同缴费年限。

16.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提前一个月预缴一个季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7.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的建立和使用

1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月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在职职工为其本人月工资收入的0.8%;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在职职工为其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45周岁以上在职职工为其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2%。

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按退休人员本人上年度12月份退休费(养老金)的的1.4%分月划入;二是实行年帐户记入标准,凡退休未满10年的按年定额156元分月划入;凡退休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每年定额192元分月划入

19.职工年龄和退休人员的退休年限的核定均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实施的时问为准,以后每年都以实施日为调整日,一次性核定

退休人员(含下岗职工及其他人员)的界定。必须符合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企业职工以劳动行政部门正式批准退休,并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了基本养老金为准;行业管理单位的职工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正式批准退休的时问为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以人事部门正式批准退休的时问为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以人事部门正式批准退休,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取了基本养老金为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病退人员。

20.参保单位必须于每月的10日前按规定足额缴纳次月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经办帆构于每月20日前将次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首次划入一个季度的周转金,以后分月划入。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1.职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职工本人的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四、医疗统筹基金的建立与使用

22.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剩余部分,列入医疗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不计征税费。医疗统筹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使用。

23.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其主要用于支付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院费和部分门诊费。

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职工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是。市区内第一次住院,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第二次住院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80%;第三次以上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60%。

住院次数的界定以病人办理入院、出院手续的全过程为依据,一次住院是指病人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全过程。但紧急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经批准转院且转院过程在5日内的两次住院视为一次住院。一次住院或紧急抢救过程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问确定结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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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实施的同时,参保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再享受原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正式实施前参保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47.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48.本细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