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保,政府补助;
(二)医疗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
(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运行、单独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更不得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经办和业务管理机构,并指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参保缴费登记和医疗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街办(镇)、社区具有医疗保险管理职能,负责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和由财政负担部分资金筹集、基金划拨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协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监督;教育部门按管辖权组织所属大中小学生及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引导低保人员参保,同时配套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残联和老龄办负责有关补贴对象身份确认、补贴政策宣传和组织参保;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参保与缴费第十一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中专、技校学生;
(三)统筹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四)统筹区内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且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上述
四、
五、六条涉及到的人员除外),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八)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在校学生除外)按自然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按学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参保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转出或死亡的,由本人或其家属持相关证明,于60日内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已缴纳的次年医疗保险费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参保居民年度内被本市以外大中专院校录取、参军或就业的学生,当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参保年度内稳定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当年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折算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具体折算办法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首次参保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18周岁以下无身份证的居民提供身份证号码);
(二)低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上月由民政部门发放的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
(三)重度残疾人本人身份证(18周岁以下无身份证的居民提供身份证号码),二级以上(含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三无人员(即同时具备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三个条件,下同)本人身份证(18周岁以下无身份证的居民提供身份证号码)、社区、街办(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低收入家庭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居民本人身份证(18周岁以下无身份证的居民提供身份证号码)、社区、街办(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
(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社区、街办(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证明;
(七)统筹区内的大中专、技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
(八)参保人员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三岁以下婴幼儿提供1张二寸母子或父子照片)。以上
(二)、
(三)、
(四)、
(五)、
(六)类人员参保前公示,并提供公示证明。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续保缴费时,需提供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下列人员续保缴费时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低保人员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
(二)低收入家庭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居民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居民提供身份证号码),社区、街办(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
(三)重度残疾人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提供身份证号码);
(四)“三无”人员本人身份证,社区、街办(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社区、街办(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证明。
第十八条新参保城镇居民参保时应填写《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由工作人员审核参保人员资格。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参保条件,已缴纳医疗保险费人员印制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并通知参保居民领取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
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按上述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来源:
(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
(三)基金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第二十一条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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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五十一条自然灾害、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其他突发因素造成的大范围危、重、急病人的医疗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咸阳市人民政府2007年9月29日印发的《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咸政发„2007‟75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7月28日印发的《咸阳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09‟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