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
医须知
一、登记备案
1、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安置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费用结算
(一)住院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4、医保手册首页复印件;
5、出院证明;
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须提供急诊证明、急诊病历资料。
单位经办人应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出院3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过期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7、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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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3、异地安置人员回郑期间患病,由本人或家属持住院证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批。
4、异地安置人员若需跨年度住院,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在院结算。(12月31日之前和出院之前各结算一次)。
5、进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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