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xxychao发布时间:2009/8/25阅读:1803次【字体:大中小】
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新政[1999]14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和方式要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并统筹考虑我市财政、用人单位及个的承受能力。
第三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统一执行《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第二章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按属地管理原则,驻新市区中央、省、部属单位,市区所有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次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上述用人单位的退(职)休人员(指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职人员,下了)也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缓参加。
第七条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暂以市、县(市)为统筹地区,市辖区不作为统筹地区。各县(市)可根据当地财政、用人单位、职工的承受能力,适当调整缴费率及职工个人医疗待遇,制定实施意见。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第三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进行资格审定,实施监督、检查和年度资格审验;
(三)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政策指导;
(四)会同物价、卫生、医药、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动作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负责编制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时填报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受理参保单位及职工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事宜。为参保单位及职工提供相关服务和指导。
(五)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医疗保险事项。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
纳。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及医疗消费水平的提高,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单位及个人的缴费率。
第十一条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基数缴纳;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
第十二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缴纳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第十四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从征缴的失业保险金中直接划转(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扣除划入人个帐户后构成。困难企业可暂缓建立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4%提取。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职工患病在规定的病种范围内诠院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具体报销、支付办法如下:
(一)统筹基金起会标准为本市职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当年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标准在原基础上下浮两个百分点,具体数额每年公布一次。
(二)统筹基金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统筹基金起会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下列比例报销支付:
(1)起会标准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在职职工
统筹基金报销支付80%,职工个人负担2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报销支付82%,个人负担18%。
(2)5001F元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报销支付83%,职工个人负担17%;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报销支付85%,个人负担15%。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门诊透析、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等特殊病种,参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七条企业职工工伤、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工作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普通高等院校在学生的医疗待遇不变,资金来源及管理办法仍执行原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暂行办法》从二零零零年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