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审计期间
关于审计报告日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关于审计报告日期的规定,中注协已经历三次规定,前两次具体规定如下::《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1995年版)第十九条:“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等3个准则的通知(财会[2003]11号)对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对“完成审计工作”作了明确界定:完成审计工作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了所有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在界定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应当实施的程序已经完成;(2)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或拒绝作出调整或披露;(3)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已经正式签署会计报表。
从中注协对审计报告日期的规定演变可以看出:
1、2003版已删除了关于“外勤”结束日的相关规定,规定为“审计工作完成日”,并增加“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2006版最新规定只规定了“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由此可以肯定,最新规定中审计报告日并不是“外勤结束日”。
2、审计报告日与“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正式签署审计报告前,通常把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财务报表草稿一并提交给管理层。如果管理层
批准并签署已审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即可签署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管理层签署的已审财务报告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管理层签署已审财务报表的日期。本人认为提交给管理层的报告草稿应当是经过质量复核过的报告,因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第二十九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既然审计报告草稿发给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后,若管理层签署报告,即可出具,那么本人认为该草稿应该是经过质量控制复核过的草稿。
因此经过上述分析,本人认为项目质量复核应该在审计报告日之前。
赵星伟
2010-6-13篇二:审计报告七大注意点出具审计报告七大注意点一忌事实不清,武断下结论。
事实是审计调查报告的基础,是作出审计结论的根据。事实部分是审计调查报告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离开了事实的审计结果和结论将成为“无本之木”。叙述事实时要从审计事项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等方面入手,揭示审计事项的本质,使分析与事实一致,结果与事实一致。偏面、虚假、歪曲的情况是审计调查报告之大忌。
二忌泛泛而谈,重点不突出。
审计调查报告重在反映情况,揭露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建议。所以报告内容要突出审计事项的重点,抓住问题的本质,剖析产生问题的关键原因,做到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突出重点,张弛有序,防止罗列现象、报流水账。
三忌浅尝辄止,停留于表面。
要对审计调查所取得的大量资料来一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加工、分析和提炼,层层深入,把握事物的特点,不能就事论事,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要注意发现光环后面存在的严重问题、漏洞和隐患。
四忌堆砌数字,没有活情况。
审计调查报告只有把“死数字”与“活情况”结合起来,相互印证、补充,才有说服力、可信度。如果只是数字的堆砌、指标的罗列,必然是软弱无力,这种空洞无物,枯燥死板的报告肯定不会受欢迎。
五忌内容单一,报喜不报忧。
审计要发挥“免疫”功能作用,成为领导的“参谋”,就应真实、
准确、客观,敢于揭短,敢于暴光,才不会贻误“病情”,才能“对症下药”。审计调查报告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揭露问题;既要分析产生问题的客观因素,又要从体制机制制度方面找原因。
六忌缺乏文采,专业味太浓。
审计调查报告是审计的最终成果,是服务于经济发展,为领导决策当参谋,让群众知实情的载体,主要服务于外部。所以要淡化专业味,少用专业语言,多用大众词汇,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要善于把复杂的事情用简洁的语言表述清楚,文字要精炼,用词要准确,避免口语化。
七忌千篇一律,文章格式化。
不同事项的审计调查报告应有自己的特色,形式上多样、灵活、新颖是审计调查报告生命力的重要条件。形式呆板,千篇一律的八股式文章,可读性必然弱化,很难进入领导的视角。
总之,审计报告的质量高不高,将最终影响到审计效力效果,因此在出具报告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上述注意点,才能保障审计报告能切实发挥作用。篇三: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规范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活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政府及非盈利组织的内部审计活动,可结合行政管理程度的要求,参照执行。第四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体现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并有助于组织增加价值。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方面的评价:
(一)经营活动合法性;
(二)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
(三)组织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状况;
(五)组织财务状况与会计核算状况;
(六)组织的风险管理状况。
第五条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应当在终结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如果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根据组织适当管理层的要求和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编制并报送中期审计报告:
(一)审计周期过长;
(二)被审计项目内容特别庞杂;
(三)被审计期间比较长;
(四)突发事件引起特殊要求;
(五)组织适当管理层需要审计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审计报告的情况。
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终结审计报告,但中期审计报告能够作为终结审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中期审计报告不具有终结审计报告的效力。
第六条编制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审计报告应以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
(二)完整性。审计报告应当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不遗漏审计发现的
重大事项。
(三)清晰性。审计报告应当做到逻辑性强、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阐明事实和结论。避免使用不必要的过于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复杂语言。文字应当通顺流畅,用词准确,避免使用“几个、少数、大量”等模糊字眼说明情况。
(四)及时性。审计报告应当及时编制,以便组织适当管理层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在保证审计报告质量的前提下,审计报告应当在完成现场审计后尽快编制,经过征求意见和补充修改后分别送达各有关方面。
(五)实用性。审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有利于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有助于组织实现预定的目标。
(六)建设性。审计报告不仅应当发现问题和评价过去,而且还应能解决问题和指导未来,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适当的改进建议。
(七)重要性。在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时,应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相关的风险水平和重要性,对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严重差异和漏洞以及审计风险高的领域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有重点的详细说明。同时,内部审计人员还要考虑被审单位接受审计建议、采取相应措施的成本与效益关系。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岗位的要求和责任。复核层次级别的具体设置应当视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内部审计机构的规模、人员配置等各种因素而定。
第八条审计报告可以手工编制,也可以使用计算机软件自动编制。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需用联系及综合性的思维方式、以高超的沟通与合作技能来组织和编写审计报告。
第二章审计报告的构成要素
第十条内部审计报告因审计项目预定目的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一般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它。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报告的标题应能反映审计的性质,力求言简意赅并有利于归档和索引。一般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类别);
(三)审计期间;
(四)其他。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报告的收件人应当是与审计项目有管理和监督责任的机构或个人。一般应当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适当管理层;
(二)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者组织中的主要负责人;
(三)组织最高管理当局;
(四)上级主管部门的机构或人员;
(五)其它相关人员。
考虑到各个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方式差异,审计报告的送达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报告的正文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审计概况;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发现;
(四)审计结论;
(五)审计建议;
(六)其它方面。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报告的附件是对审计报告正文进行补充说明的文字和数字材料。一般应当包括:
(一)相关问题的计算及分析性复核审计过程;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详细说明;
(三)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的反馈意见;
(四)记录审计人员修改意见、明确审计责任、体现审计报告版本的审计清单;
(五)需要提供解释和说明的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由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盖章,并由以下人员签字:
(一)审计机构负责人;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打印审计报告形成日期。
十、审计报告抄送人员和部门及报告总份数及存档要求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是要按公司规定发送很多既定的领导和部门的,在审计报告最后一页的页角,按规定写清楚抄送人员和部门及需存档案的份数及总发出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