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医疗保险异地(居外)安置的申请五篇

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

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梧政办发〔2010〕28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安置人员”)的医疗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异地安置人员是指户口已迁回原籍,或因原籍限制未能迁移户口、在本市无住所或直系亲属的退休人员(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

二、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报销:

(一)门诊医疗费用,在其个人账户或个人门诊补贴内报销

(二)住院医疗费用,按《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办法报销

(三)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决

(四)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身份证、医疗证、医保卡复印件、银行账号,如请人代办则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以下医疗资料:

1.门诊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原始有效票据、门诊病历;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五、符合异地安置人员条件的参保人员,其所在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已实施改制或破产,本人在单位办理了内退手续的,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与《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梧政办发[2010]283号)同时实施。此前市本级及各县(市)下发的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管理文件,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