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2000]10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大专院校,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委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等10部委局《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为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范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做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愿意承担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任务,遵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各项管理规定,执行《北京市社区基本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用药目录》,执行全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符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可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下发的《关于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7号)规定的申报和审批要求办理。
现
一、二级医院经重新认定确定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定点资格继续有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定点资格申报,并承担连带的管理及经济责任。
二、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除需符合《关于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医疗机构转制后,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2、符合《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定标准》,按规定配备全科医生,建立医疗质量管理,药品、财务、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每周7日开诊。
3、执行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实行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中购药,使用医疗保险统一管理软件、专用处方、转诊转院证明、结算清单和票据,处方、结算单和票据要加盖社区卫生服务站收费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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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七、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200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