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为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7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金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筹集方式
1、城镇职工
自2013年4月1日起,按照统账结合方式缴费(即按10%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每人每月15元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按月划入门诊统筹基金。
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即按5.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于每个医疗年度初次缴费时一次性缴纳全年180元;其中,单位按单建统筹缴费的,费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按照自愿原则,于每个医疗年度初次缴费时一次性缴纳全年180元。
2、城镇居民
自2013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大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
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一次性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划入门诊统筹基金。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调整
1、调整时间
自2013年4月1日起,全市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具体比例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73号)第二章第五条执行。
2、记入办法
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记入:
(1)第二章第五条“上年度”,均为自然年度。(2)在职职工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每月按比例记入。
(3)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养老金为基数,每月按比例记入。
(4)本医疗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收入、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变化时,个人账户记入基数年内不再调整。
3、记入时间
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每月月底前记入个人账户;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足额缴费后,次月15日前记入个人账户。
(三)基金管理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分为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基金、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基金,均单独列账,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门诊统筹待遇
(一)待遇享受时间
1、城镇职工
(1)按照统账结合方式缴费的在职及退休人员,正常缴费的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的退休人员,在记入个人账户的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职人员缴纳门诊统筹费且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缴纳门诊统筹费的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3)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自由职业者在医疗保险等待期内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足额补缴欠费或等待期满正常缴费的下月起恢复门诊统筹待遇,恢复待遇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含大学生)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逾期不缴的,从次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足额补缴欠费的下月起恢复门诊统筹待遇,恢复待遇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待遇支付标准
1、城镇职工
正常缴费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人员,在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每次超过20元以上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为800元、900元。
2、城镇居民
正常缴费享受居民门诊统筹待遇人员,在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每次超过1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为500元。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中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的一般诊疗费,门诊统筹基金按80%比例支付。
(三)待遇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急)诊就医,符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及山东省增补药物部分(详见附件1《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诊疗项目(详见附件2《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四)不享受待遇情形
以下情形不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在签约定点之外就医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享受门诊慢性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治疗相应病种的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重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6、其他不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门诊定点管理
(一)资格确定
采取医疗机构自愿申报、考核评估、审批发证的管理办法,按照公益性质、就近选择、服务优先、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初审,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并对外公布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具体标准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泰人社发[2012]166号)执行。
(二)服务协议签订
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服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方式、费用支付标准以及费用审核和控制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医疗服务协议期满后,定点医疗
机构应按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续签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为每年4月份,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具体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泰人社发[2012]1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门诊定点服务要求
1、健全规章制度
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健全内部医保管理制度,定期自查和考核。
2、明示定点标识
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妥善管理,不得转让或损坏。
3、实时联网管理
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建立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软件管理系统,并按要求进行药品及收费项目的对照工作。
4、设置“两栏一箱”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要求,设立医保政策宣传栏、医保费用公示栏和医保服务意见箱,及时宣传医保政策,明示就医流程,公示医保费用,听取群众意见。
5、实行建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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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八、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