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南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二)保障大病医疗,每年缴费、保当期。
(三)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家庭自愿,属地管理。
(五)基金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六)统筹兼顾,与我市其它医疗保障制度协调发展。
第三条城镇居民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人员:
(一)学龄前儿童。(含幼儿园儿童,下同)、中小学生(含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和城镇居民中18周岁以下未在校、未就业的子女。
(二)除
(一)款规定以外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统筹年度指。在校学生按学年计算,即当年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其余城镇居民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手续原则上以户为参保单元、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为参保单位集中办理,但户口转入学校、福利院集体户的人员则以学校、福利院为参保单位办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的缴费比例为1.1%左右,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缴费比例为2.8%左右。每年度的缴费标准由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公布。2008年度,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的缴费额为100元,成年人缴费额为260元(含各级财政补助金)。
第七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助或税收政策。
(一)一般参保城镇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80元的标准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元,省财政承担30元,市财政承担3元,县(区)财政承担7元。
(二)享受低保或重度残疾的中小学生、儿童,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90元的标准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5元,省财政承担30元,市财政承担5元,县(区)财政承担10元。
(三)除中小学生和儿童以外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60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17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承担70元,省财政承担30元,市财政承担12元,县(区)财政承担58元。
(四)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抚养、赡养的“三无”人员每年应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承担,中央、省、市财政承担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五)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可给予补助。
(六)2008年各类人员个人缴费金额:
(1)一般城镇居民: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20元,成年人180元。(2)享受低保或重度残疾的中小学生、儿童:10元。
(3)除中小学生和儿童以外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60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居民:90元。(4)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抚养、赡养的“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按统筹年度征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居委会,以及学校、福利院等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和政府补助资金的申请办理。
第九条凡参加南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户籍迁移到南充市行政区域外或死亡的,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立即终止,本统筹年度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返还。户籍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转移的,从户籍转移次月起,本统筹年度内剩余月数的医疗保险费随之转移。
第十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疾病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范围为。起付标准以上,年累计住院费3.5万元以下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50元,三级医疗机构65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中小学学生和儿童住院报销比例一律上浮15%。
市外省内住院和省外住院的起付线分别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一律上浮300元、800元;市外省内住院的,住院报销比例一律下浮5%,省外住院,报销比例一律下浮10%。
(三)患精神分裂症、狼疮性肾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生活不能自理、瘫痪癌症患者的放、化疗、白血病替代方案治疗和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一般型、急重型)、肾功衰患者的血透、腹透、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各种疾病引起伪植物人的维持治疗等特殊疾病,按城镇职工“五定一跟踪”患者管理,门诊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一年中只扣一次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一律上浮5%。
第十一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参加城镇重病补充医疗保险,若一个统筹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封顶线的,由城镇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一)建立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劳动保障、财政、民政、教育、卫生、药监、审计、发改、广电、工会、人事、编办、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就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三)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牵头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办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居委会应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处理、政策咨询服务、就医管理等职责。
(四)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医药价格体系、医疗服务行为。
(五)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业务从城镇职工扩大到城镇居民的实际,妥善解决经办机构人员编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整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资源;努力构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牵头、社区组织参与、连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管理服务体系和计算机信息服务网络。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经办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相关机构所需事业经费不得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财政部门每年按基金征集总额的5%预算安排基金征集专项业务费和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建设、维护的专项费用,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各县(市)、区分别运行,独立核算,并建立全市性风险调剂金,在一定时期内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十五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一旦就业,应将参保方式转换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需适当调整时,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单独明确规定的事项,在具体运作中一律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在2008年内组织实施。《南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6日
为保证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启动运行,根据《南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参保对象
(一)《暂行办法》所称的参保对象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就业的居民。
(二)凡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同一户口簿内除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外,都必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川府函[2000]225号)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暂行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只能在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选择一种参加或保留。二参保登记
(一)《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未成年人指学龄前儿童(含幼儿园儿童,下同)、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下同)和城镇居民中18周岁以下未在校、未就业的子女,除此之外的其他应参保城镇居民为成年人。
(二)《暂行办法》所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学校、福利院等机构共同完成。
1.属于参保对象的城镇居民原则上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以家庭为单元组织参保;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负责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申报手续。
户口转入学校、福利院集体户的人员由学校、福利院组织参保和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
2.凡家庭或个人以“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申请参保的,应先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对其身份进行审查核实,并在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再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
以残疾人身份参保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所在县(市、区)残联审批同意,再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
3.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学校、福利院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和传输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对应参保人员予以参保登记确认。
(三)《暂行办法》中的18岁和60岁的年龄界定一律以当年公历1月1日周岁年龄为准。
(四)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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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暂行办法》规定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各县(市、区)分别运行,独立核算,并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运行的次年,按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总额的10%一次性提取风险调剂金,用于全市基金收支平衡风险调剂。具体调剂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十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与《暂行办法》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