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审计报告
(除注明需提供原件外均为复印件)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相关部门的批文(原件)、资产评估报告;
3、公司章程、协议;
4、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图(包含与关联公司关系);
5、设立、变更验资报告;
6、以前年度审计报告;
7、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8、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原件);
9、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凭证;
10、所有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1、科目余额表(至最末级、往来明细按内容列示并注明帐龄);
12、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需标明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等)(均为原件);
13、长短期投资情况明细表、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及截止会计报表日已审的财务报表;
14、固定资产盘点表(原件)、折旧表(需标明固定资产名称、数量、购置日期、原值、预计残值、使用年限、折旧额、净值)及主要项目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大额***、行驶证等);
15、长短期借款合同,有关抵押担保资料;
16、相关收入、成本等重要经营合同、协议,房屋租赁合同;
17、制造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
18、关联单位及交易明细、或有事项相关资料;
19、纳税申报表、缴款书及税收优惠的资料;
20、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其它重要的资料;篇二:股改应注意的问题
一、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
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二、改制具体操作步骤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
f、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g、联络发起人;
h、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
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以公司资产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的变更要满足申请发行前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要求。有的公司在改制前已经联系好合适的发起人,也可能会借机引入战略投资者或风险投资者,以及具有行业背景或专业技术背景的投资者,以壮大企业的综合实力。
3、聘请中介机构。筹备小组成立后可联系和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被选择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筹备小组在经过慎重考察后,应当确定本次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机构人选,并与之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法律关系。
4、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审计。
在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各机构应根据情况进场工作,分别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保荐机构应对公司整体情况尤其是商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律师应对公司的法律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并起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对公司近3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只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是按照评估报告数值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确认;而证监会最新要求是要求以会计报表上净资产数额确认
改制后公司股本数额。这样如果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低于评估报告数额,则选择审计报告上净资产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则符合国家工商局和证监会两家要求。如果评估报告上资产价格数据低于审计报告净资产数据,则选用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额。当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内上市则可以按照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量反映人而无需考虑审计报告数据。
5、产权界定。
公司筹备过程中,为了准确确定公司资产,区分其他主体的资产,有时要进行财产清查。在清查基础上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甄别和确认。尤其是占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在改制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
6、国有股权设置
改制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要对公司改制后国有股的设置问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相关股权设置的文件,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进行审批。通常在申报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
7、制定改制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和章程草案。
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达成一致:
首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应由各发起人共同商定净资产折股比例,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
其次,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按照各发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确定,如有调整应在此阶段商定。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此外,公司改制中还应形成如下改制文件和文本: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改制申请书、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框架协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方案等。
8、申请并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涉及国有股权的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的批文;涉及国有土地出资还应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处置方案批复。
9、认缴及招募股份。
如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缴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经资产评估并依法办理该产权的转移手续。
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发起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股款的,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缴纳股款后应经会计师验资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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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我们认为,上述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已经按照附注[二]所述的特定编制基础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变更基准日]的财务状况。本审计报告仅供贵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报送股份制改制及设立股份公司的申报材料时使用,不做其他用途。(4)在资产负债表附注的“编制基础”部分,通常可以表述如下:本公司[变更基准日]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按照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等规定,为编制本资产负债表,本公司将2007年1月1日作为企业会计准则的首次执行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
和披露》(证监会计字[2007]10号)等规定,就《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需在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的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本资产负债表以本公司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本资产负债表仅作为本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参考而编制,故仅按上述编制基础编制了母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也未列报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附注。本资产负债表仅供本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报送股份制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材料使用,不做其他用途。本资产负债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前述编制基础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变更基准日]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