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0]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患病后,应在被保险人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超出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属转院诊治或异地就医。

第四条

转院诊治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办理转院诊治:

(一)转院才能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二)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诊断的疑难病症;

(三)专科疾病,首诊医院无法继续诊治的;

(四)病人病情严重而本市无条件(无此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第五条

转院审批办法:

(一)凡需转院者必须由主诊医生填报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

(二)在本市内转院的,由定点医院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批,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三)需转住市外医院就医的,由本市最高级别定点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或相当的市级定点医院(所、站)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务科长审核,报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原则上应转住省内的上一级定点医院,转院住院时间一般不超过30元,最长60天。特殊情况超过60天的须依据住院病情简介和疾病诊断证明,向社会保险管理局申办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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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暂行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与《暂行办法》同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