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通知
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105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第30次会议》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9万元。
二、提高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三、调整异地住院个人自付比例。在省外和市外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自付20%和10%,调整为住院医疗总费用剔除全自费、部分自付和起付线后再自付10%。
四、恢复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原按衡政发[2009]6号文件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的统筹区,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到7%,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恢复到0.7%。
五、本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医疗待遇享受以出院时间为准)执行。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完善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实现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湘发[2009]24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8]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缴费年限制度
(一)缴费年限的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即全省停止实行职工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之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以后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的军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待遇享受条件的确定
1、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正常退休的职工,以及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的缴费标准以及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2、本意见实施后新参保人员,可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按最低缴费年限测算,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既可按统筹区当年社平工资为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从2003年1月1日起计算,一次性补足至参保当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年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也可在退休时(含参保时已补缴至2003年但仍不能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逐年缴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本条第
(二)项第1目的规定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三)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本意见施行前已按规定连续参保的企业破产改制时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提留仍按专门政策执行。
二、建立缴费激励机制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的长短,对大病限额内实际发生的自付(含目录内外,但不包括超标准床位费)费用,适当降低参保人员住院个人自付比例。职工连续实际缴费满5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职工连续实际缴费满10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2个百分点;职工连续实际缴费满15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3个百分点;职工连续实际缴费满20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4个百分点;职工连续实际缴费满25以上至退休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
三、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负担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6000元调整为60000元。
(二)降低参保人员住院个人分段自付比例。取消参保人员住院起付线以上到3000元以内的分段,实行起付线以上到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分段计算。在此分段范围内,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为:三级医院个人自付14%,二级医院个人自付10%,一级医院个人自付8%,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个人自付6%。10000元以上至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分段自付比例各级医院均按6%。退休参保人员的分段自付比例按在职参保人员的65%执行。
(三)降低
一、二级医院单病种住院包干个人自付比例,一级医院由原20%降至15%,二级医院由原25%降至20%。
(四)扩大特殊病门诊病种范围。在原有特殊病门诊病种的基础上,增加血友病、中枢性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垂体瘤、克隆病、癫痫、慢性心力衰竭、痴呆、泛发性银屑病等病种。
(五)降低尿毒症规律透析、器官移植术后病种的特殊门诊个人自付比例,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从原来的20%、15%下降到17%、12%,进入大病后自付比例不变。
三、调整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一)城镇职工大病互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90元(含意外伤害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含意外伤害)。
(二)城镇职工大病互助缴费缴费方式由原来的每年一次性缴足当年大病医疗互助费改为与城镇职工基医疗保险费捆绑式征缴,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新参保人员应缴纳全年的费用)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或于每年4月底前一次性缴足当年大病医疗互助费,并由参保单位统一组织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次性缴足大病互助费。
四、实行医疗费用二次补偿
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对个人自付比例较高且自付医疗费用金额大的参保人在每年底进行医疗费用二次补偿。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五、本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衡阳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和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湘发[2009]24号)和《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18号)文件精神,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就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参保政策
(一)放开参保户籍限制。户籍不在衡阳,但在衡阳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以及在衡务工的农民工,凭公安部门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农民工凭务工单位证明)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扩大参保范围。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经市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集体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提高待遇水平
(一)提高参保成年居民及学生儿童住院最高支付限
额。参保成年居民及学生儿童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含门诊大病医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支付分别由32000元和50000元统一提高为60000元。
(二)调整二级以下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由70%调整为75%。一级医院的基金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70%;二级医院的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
三、取消门诊大病起付线,扩大门诊大病病种范围
取消300元的城镇居民门诊大病费用起付标准。新增小儿脑瘫、白血病、血友病三个病种,其支付标准为:小儿脑瘫年度内医疗费限额3600元;白血病、血友病输血费用年度限额3000元,其年度医疗费用可不实行按平均月使用的规定,报销比例按医院等级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报销。
四、延长2010年的参(续)保和缴费时间
2010年的参(续)保缴费时间从2009年9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暂延长至2010年3月31日止;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新参保的,按全年标准缴费,待遇从缴费之日起1个月后开始享受;2010年3月31日前续保的按全年标准缴费,待遇从2010年1月1日起享受。
五、本通知从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财政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保障水平和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4】
12号)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计划生育手术费统筹支付标准
(一)门诊上环、取环统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80元/人次调整为200元/人次;
(二)早孕终止妊娠:门诊统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160元/人次调整为400元/人次;住院统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人次调整为800元/人次;
(三)中孕引产住院统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人次调整为1500元/人次;
(四)非分娩时输卵管结扎统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240元/人次调整为1000元/人次。
二、调整住院分娩统筹支付标准
(一)平产统筹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原来的1600元/人次调整为2400元/人次,二级医院由原来的1600元/人次调整为1800元/人次,一级医院由原来的1200元/人次调整为1400元/人次;
(二)剖宫产统筹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原来的3000元/人次调整为3600元/人次;
(三)难产统筹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原来的2000元/人次调整为2600元/人次,二级医院由原来的2000元/人次调整为2400元/人次,一级医院由原来的2000元/人次调整为2200元/人次。
三、产前检查门诊统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人调整为600元/人。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原来的1000元/人次调整为1200元/人次。
五、本通知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作调整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衡阳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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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政办发〔2011〕2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6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参保
凡符合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在校少年儿童,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组织参保。
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含大、中、小学和高职、中专、技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在校少年儿童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旦缴纳,不予退还。
二、基金筹集标准
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200元。“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资助。
三、基金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支付,即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设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各县市区开设基金收入、支出账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办费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其中市级财政与各县市区财政各分担50%。
四、扩大基金支付范围
(一)新生儿童出生后60天内办理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如跨年度需补缴前一年度医保费),其出生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将无第三方责任人和不应由第三方责任人负担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调整待遇支付标准
(一)提高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调整如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75%调整为80%,一级医院由70%调整为75%,二级医院由65%调整为70%,少年儿童、在校学生患先心病手术治疗、白血病骨髓移植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80%。
(二)提高生育分娩医疗费基金支付限额。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参保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分娩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阴道自然分娩,无并发症的由600元提高到800元;阴道难产无产时并发症的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阴道分娩由1100元提高到1300元;剖宫产无并发症由1200元提高到1400元;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剖宫产由1500元提高到1700元;围产期严重并发症治疗由18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等级起付标准的40%支付。
六、本通知中基金筹集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有关待遇享受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月日印发
第三篇: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特殊病种范围
a类病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尿毒症、精神分裂症。
b类病种。高血压、脑血管意外并偏瘫、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糖尿病、肝硬化、系统性红癍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心力衰竭、克隆病、痴呆、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中框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泛发型银屑病、血友病、癫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功能不全。
c类病种。血小板减少性紫殿、慢性活动型肝炎、浸润性肺结核、垂体瘤、冠脉支架术后1年、其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罕见慢性疾病。
二、申报条件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患有上述慢性疾病,病情长、需长期治疗且达到确认标准(附件1)。
三、审批程序:
(一)市本级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批程序:
1、适应范围:
(1)患有属于特殊病种范围内的疾病且达到确认标准,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人员。
(2)原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到期后需更改病种的人员。
2、申报时间。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至20日。
3、审批程序:
(1)申请:由本人(精神分裂症患者由专科医院负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治疗检查报告单,需加盖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公章)。或门诊病历原件(包括多次就诊记录、详细的病情记录、诊疗计划、检查报告单)。
身份证复印件。(2)受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医疗生育保险科(以下简称医保科)受理。
属于特殊病种范围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特殊病种范围,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资料,补齐资料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特殊病种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核:
a、医保科初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核以申请人病历为主要审核资料,个人提供的相关检查报告,经医保科审查认定后,可作为补充资料上报。
b、专家审核。建立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专家库,每季度根据申报人数、病种随机抽取相应专家进行审核。专家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注明依据,实行签名负责制。
c、分管局领导主持办公会议确认。医保科、纪检监察室、基金监督科、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取得一致意见的予以确认。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审核。
(4)审批。经分管局领导办公会议审核确认后,医保科统一汇总填报《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核确认名册》(附件2),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4、办理。经审批同意的《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核确认名册》移交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各县、市、区按程序审批后填写《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核确认名册》报市人社局医保科备案。
(二)市本级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续评审批程序
1、适应范围。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到期后申请继续享受待遇的人员。
2、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
3、审批程序
(1)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相关的病历及检查资料、身份证复印件。(2)受理:由市医保中心受理。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资料,补齐资料后予以受理
(3)审核(检查):
a、市医保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审核并签名负责。b、对患有可逆疾病人员,因所提供资料影响审核结果的,经医保中心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医保中心统一组织对相关项目进行复查。
c、分管局领导办公会议确认。每季度一次,局纪检监察室、基金监督科、医保科负责人参加会议,取得一致意见的予以确认。
(4)审批。经分管局领导办公会议确认的名册,由医保中心汇总并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经审批合格名册报医保科备案。
4、办理。经审批合格人员由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三)特殊情况审批程序
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人员初次申请时间为每个工作日,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诊疗计划等相关资料(由定点医院负责申请),医保科受理并初审合格后移交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资料留医保科按程序审批。
(四)档案管理。特殊门诊档案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存档。
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标准(附件3)。此标准是指特殊病种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总费用的最高限额,限治疗以上疾病的药物和治疗费用。
五、待遇标准
1、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经审批后,其待遇享受期限为。a类病种3年、b类病种2年、c类病种1年。
2、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限额范围内在职职工自付25%;退休职工自付20%;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在职职工自付17%、退休职工自付12%;精神分裂症无个人自负。每月限额费用只当月有效、节余不累计。超过限额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六、特殊病种的管理
1、患有多种疾病的人员,申报特殊病种待遇时,只能申报一个病种。
2、特殊病种患者可自主选择一至二家定点机构。(异地安臵人员选择一家异地就医登记表中的医院定点)。经确定后待遇期内不得更改。患者在非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尿毒症门诊透析实行集中管理,确定定点医院实行包干诊治。
3、特殊病种病人在待遇享受期内因病住院,停止享受特门待遇,出院三个月后可申请恢复(a类病种不受限制)。
4、定点机构必须为每一名特殊病种患者建立个人专用档案,载明患者的诊疗计划、每次就医购药记录,包括就诊时间、药品名称、规格、剂量、数量、用法及处方和电脑小票、结算单存根,并将就医购药记录详细记入特门手册。
七、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1、基本条件。申请特殊病种定点机构须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机构,城区500米以内无同类定点机构。
2、申报资料。申请报告、定点机构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3、申请程序。市区由市人社局医保科受理,初审后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考察,集体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后确认,报分管局长审批。各县市区由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市人社局医保科备案。
八、监督及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管理,组织相关人员对定点机构和参保人员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1、定点机构采取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病历、检查报告单、与治疗病种无关的诊疗计划、处方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除追回骗取医保基金外,并处以2-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2、定点机构摆放与药品无关的其他用品、引导患者购买与特门病种治疗无关的药品或用品、任意减免患者应按比例自负部分及其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等行为,年度内查实二次以上的取消定点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3、定点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档案或资料不齐的,所产生费用无法核实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参保人员伪造虚假病历、检查报告单骗取医保基金、或购买与治疗无关的药品或用品,取消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特殊病种门诊医疗。
九、本办法自2014年元月1日起实施。原我市出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相关政策停止执行。
第四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问答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性地由国家、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须的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我市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下面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中央省市属驻我县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职工和退职人员)。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职工和退职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也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方式有两种。按2%+6%缴费和按4.5%缴费。按2%+6%缴费是指按照缴费基数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的医保基金,建立个人账户,同时每人每年缴纳60元的大病医疗救助金;按4.5%缴费是指参保单位按照缴费基数单位缴纳4.5%的医保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同时每人每年缴纳60元的大病医疗救助金。
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达到退休(职)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的计算是这样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2000年1月1日)之前,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1
费年限;基本医疗制度实施之后,按照实际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和实施之后的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不满,又不办理一次性补缴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目前城镇参保职工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超过个人账户的部分由个人负担。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在同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大额医疗救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25万元。
城镇参保职工住院费用和慢性病医疗费都设有起付标准: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一、
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400元、600元、8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同年度内第3次住院(第一次、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付完后)不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分段累进制报销,10000元以内个人负担比例在
一、
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15%、20%;10000元至20000元个人负担15%;20000元至最高限额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减半。
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年度起付标准为8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10000元以内个人负担比例20%;10000元至20000元个人负担15%;20000元至最高限额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减半。
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支付,最高支付25万元。在职人员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单位缴纳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的人员,在职人员报销95%,退休人员报销97.5%。25万元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或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在职职工报2
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另外,同一年度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最高封顶为1200元。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病种有哪些。如何申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补助证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共有27种。(1)恶性肿瘤;(2)肺源性心脏病;(3)尿毒症;(4)消化性溃疡(胃、十二指肠溃疡);(5)慢性支气管炎;(6)银屑病;(7)溃疡性结肠炎;(8)肺结核;(9)脑出血脑梗塞;(10)系统性红斑狼疮;(11)精神病;(12)前列腺增生;(13)糖尿病;(14)器官移植;(15)颈腰椎病(椎间盘突出);(16)冠心病;(17)高血压(Ⅱ期);(18)类风湿病;(19)甲亢、甲低;(20)慢性肝炎(乙肝);(21)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22)股骨头坏死;(23)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24)垂体瘤(催乳素瘤);(25)帕金森氏病;(26)癫痫;(27)特发性疾病(多发性肌炎、神经性皮炎、皮肌炎、硬化病、重症肌无力)。
参保职工患有规定的慢性病,可通过参保单位填写申请表、报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体检医院,参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通过后发放《慢性病补助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对参保职工有哪些影响。
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欠缴年度职工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还影响职工的连续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之后因故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在续保时应按续保时的缴费基数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调动单位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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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市外转诊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总费用的10%。
第三十条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总额控制、项目付费、单病种付费、定额结算、综合考核等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一)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或购药,属于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或药费,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月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