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助制度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患一些特殊的、不需要住院的大病或慢性病在门诊长期治疗的医疗费用,减轻患者个人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武威市人民政府印发〈武威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发〔2008〕72号)和《*县人民政府印发〈*藏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补助费用,从城镇职工(含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划入个人账户中划转,划转比例为0.5%。不足部分,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支付。

第四条参保人员患下列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范围。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病种(以下简称特殊病种)是指:

Ⅰ类。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Ⅱ类。糖尿病;肺源性心脏病;精神病;肝硬化;白血病。

Ⅲ类。偏瘫;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性高血压;类风湿症(肢体功能障碍、关节变畸)。

第五条特殊病种的支付标准:

Ⅰ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Ⅱ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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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病种范围、报销定额标准,根据运行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