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决定落实工作的意见大全

的意见

县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决定落实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县审计机关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工作,为维护财经秩序、保障地方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廉政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县审计执法环境总体上也是好的,绝大多数单位能够支持配合审计,及时、全面落实审计决定,认真整改违法违规问题。但也有少数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审计决定落实不力,存在不及时落实甚至拒不落实

的情况。审计决定是审计监督结果的直接体现,及时全面落实审计决定,是强化审计监督的重要保证。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进一步强化审计决定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抓好审计决定的落实。各级政府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审计决定的重要性。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监督,积极运用审计手段,加强对部门和单位的监管。对审计机关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特别是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认真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审计处理事项的落实。对延迟执行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监察部门说明情况。政府组织的各项考核评比活动,将注意征求审计部门

的意见。

二、要加强培训与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加大中央两个“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力度,将有关财经、审计法律法规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审计决定、切实整改问题的自觉性。

三、要认真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文书,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没有异议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包括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账户,全面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等。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

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积极配合,共同促进审计决定及时全面落实。审计决定得到及时全面的落实,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监督部门要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纳入正常监察工作,使监察、审计联合检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正常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并依法对有关部门配合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税务机关对审计机关作出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的意见,应当依法足额征收。金融机构对审计机关建议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措施等,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下属单位全面落实审计决定。

五、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审计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审计能力,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要贯彻“一审二帮三促”的原则,坚持审计处理处罚与规范整改相结合,把促进整改作为审计监督效果的重要检验标准。对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屡查屡犯,或者有阻碍审计工作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要依法从重处罚。对违规问题严重又不落实审计决定的单位要实行跟踪审计制度,直到整改到位为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要反映其任期内所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问题的情况。审计机关还要加大推进审务公开的力度,努力扩大审计影响,提高社会对审计工作和审计处理的认知度。

六、强化行政监察监督,做好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负有监督监察的职能。开展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既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也是对被审计对象落实审计决定情况的监督。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审计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延迟执行和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及其相关领导,要实施责任追究,要做好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把纠正问题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结合起来。审计移送给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事项,包括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重大违规问题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政府。

以上意见,希即贯彻执行。

年一月六日

第二篇:县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决定落实工作的意见文章标题:县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决定落实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县审计机关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工作,为维护财经秩序、保障地方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廉政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县审计执法环境总体上也是好的,绝大多数单位

能够支持配合审计,及时、全面落实审计决定,认真整改违法违规问题。但也有少数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审计决定落实不力,存在不及时落实甚至拒不落实的情况。审计决定是审计监督结果的直接体现,及时全面落实审计决定,是强化审计监督的重要保证。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进一步强化审计决定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抓好审计决定的落实。各级政府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审计决定的重要性。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监督,积极运用审计手段,加强对部门和单位的监管。对审计机关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特别是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认真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审计处理事项的落实。对延迟执行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监察部门说明情况。政府组织的各项考核评比活动,将注意征求审计部门的意见。

二、要加强培训与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加大中央两个“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力度,将有关财经、审计法律法规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审计决定、切实整改问题的自觉性。

三、要认真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文书,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没有异议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包括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账户,全面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等。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积极配合,共同促进审计决定及时全面落实。审计决定得到及时全面的落实,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监督部门要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纳入正常监察工作,使监察、审计联合检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正常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并依法对有关部门配合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税务机关对审计机关作出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的意见,应当依法足额征收。金融机构对审计机关建议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措施等,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下属单位全面落实审计决定。

五、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审计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审计能力,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要贯彻“一审二帮三促”的原则,坚持审计处理处罚与规范整改相结合,把促进整改作为审计监督效果的重要检验标准。对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屡查屡犯,或者有阻碍审计工作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要依法从重处罚。对违规问题严重又不落实审计决定的单位要实行跟踪审计制度,直到整改到位为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要反映其任期内所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问题的情况。审计机关还要加大推进审务公开的力度,努力扩大审计影响,提高社会对审计工作和审计处理的认知度。

六、强化行政监察监督,做好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负有监督监察的职能。开展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既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也是对被审计对象落实审计决定情况的监督。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审计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延迟执行和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及其相关领导,要实施责任追究,要做好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把纠正问题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结合起来。审计移送给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事项,包括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重大违规问题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政府。

以上意见,希即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

《县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决

第三篇。加强审计工作意见为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由审计所牵头,健全全镇镇直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村、居委会进行常态化审计制度,特制订柳堡镇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工作方针,紧紧围绕

镇经济工作和廉政建设目标,着力提升审计质量,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全力服务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二、组建工作班子,强化审计队伍建设

以镇审计所为依托,从财政所、农经中心、会计站等部门单位抽调思想品质好、业务能力精、工作责任感强的同志组建审计工作班子。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正常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业务技能

一是加强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审计人员审计水平、业务技能,提升审计质量、业务素质;二是搞好会计培训,每年组织行政事业单位报账员及村(居)主办会计开展集中培训,主要培训财经纪律方面、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从而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单位、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四、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常态审计工作

(一)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开展对村(居)、部门单位的常态化经济责任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基础。主要是监督各村(居)、各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是否落实财务收支各项管理制度,对全镇所有行政事业村(居)、部门单位的审计面每年达到50%以上,实行两年一个周期,每个单位的审计年限至少两年。

(二)按照干部管理原则,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对因工作变动而离任或者退休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在任期内的财务收支、债务增减、往来变动、内部管理、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审计评价。

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对仍在任期的村(居)或单位开展任期审计,对任期内财务收支、债务增减、往来变动、内部管理、勤政廉政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以工程项目为重点,开展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决算审计

对镇公共投资项目实行专项审计,从项目立项、招投标,到项目施工变更、完工决算、资金支付等监督项目实施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规范程序。

五、做好结论汇报,落实审计整改措施

对每个单位的审计结论都将以报告形式,报送给镇党委、政府和镇纪委。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审计小组提出整改建议,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验收。如发现有经济问题,将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挥工作职能,推进财务规范管理

通过审计监督,努力促使村(居)、部门单位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促进村(居)、部门单位加强勤政廉政、廉洁自律建设,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和谐、科学发展。

第四篇: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怀柔区审计局2011年审计工作会会议材料二(2)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2010年10月12日)

为切实发挥审计监督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全市各级审计机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不断加大审计力度,为维护财经秩序、严肃财经法纪、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当前,首都己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审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审计监督的任务越来越重:一是市和区县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事权、财权进一步下放区县,需要进一步统筹协调财政审计工作;二是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相关重大专项投资越来越多,需要进一步加强重大专项资金和投资项目审计;三是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干部考核、任用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四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加强政府绩效管理、考核,需要全力推进绩效审计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准确把握审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审计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审计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以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工作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二、围绕中心深化审计监督工作

要紧紧围绕首都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推动重要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一)深化财政审计。审计机关要加强统筹协调,准确把握政府性资金分配使用的重点方向、领域和环节,统筹安排对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审计,进一步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转移支付和政府债务审计,促进建立公共财政体系,保障财政安全,提高财政绩效管理水平。继续强化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逐步扩大审计覆盖面,促:进部门和基层预算单位规范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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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审计工作的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审计机关全年的审计结果、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以及重大项目的综合性审计结果,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提出问题处理和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当报本级政府审定。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审计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三)支持审计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意见的规定,合理配置审计机关领导班子。要切实支持审计机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准入机制,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和竞争选拔机制。支持审计机关加快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技术应用。督促审计机关努力改进审计工作作风,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审计业务工作一体化,推进审计机关文化建设和理论建设,全面提高依法审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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