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家审计署审计意见中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3.11
根据房保(2010)10号【关于落实国家审计组审计意见中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精神,针对审计意见中指出的存在问题的应保未保111户家庭、非保得保170户的家庭,区、街道、社区三级逐户重新进行上门调查审核,,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应保未保的2009年享受实物配租的111户家庭(实际是110户家庭),办理补发廉租租金补贴,4月份发放到位。
二、对非保得保的存在问题的170户家庭情况其中涉及收入超标家庭共有77户,具体整改的措施如下:
1、对审计中收入超标的41户家庭,因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报的时间在2011年的5月-6月期间,申报家庭成员中有的于2010年的7-12期间退休,或者是近期就业的,取消其今年的申报资格,对不应享受的补助部分已责成街道社区进行收缴。
2、对审计问题中重新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不符合条件的36户家庭,取消其享受保障资格,责令其退回所得补助资金,
其中涉及住房超标共有43户,具体整改的措施如下:
1、对审计问题中重新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不符合条件的36户家庭,取消其享受保障资格,责令其退回所得补助资金,并积极协调申请人单位、社保局等部门协助扣缴;
2、对审计中住房超标的4户家庭,因其挂户、离异未分户,而实际住房没有超标,同意享受补助;
3、对审计中住房超标3户家庭,因实际申报材料与个人电子信息不符,作为疑点进一步进行信息比对核查。
其中涉及房产交易记录共有29户,具体整改的措施如下:
1、对审计问题中重新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不符合条件的17户家庭,取消其享受保障资格,责令其退回所得补助资金,并积极协调申请人单位、社保局等部门协助扣缴;
2、对已买卖房屋超过五年,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的4户家庭,同意享受补助;
3、对因家庭成员中生大病而不得已卖房,现在生活仍然困难的4户家庭,同意享受;
4、因离异但户口还在一起的2户家庭,虽有房产交易记录,但与申报人无关,同意享受补助;
5、对审计中有房产交易记录2户家庭,因实际申报材料与个人电子信息不符,作为疑点进一步进行信息比对核查。
其中涉及车辆登记共有38户,具体整改的措施如下:
1、对审计问题中重新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不符合条件的36户家庭,取消其享受保障资格,责令其退回所得补助资金,并积极协调申请人单位、社保局等部门协助扣缴
2.对于户口在一起,实际不共同生活居住一起非家庭成员的2户家庭,同意享受补助。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我们取消资格,在申请时应该是符合条件的,(2)在外打工不稳定,部分人员已经辞职或者与原单位已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个人电子信息资料与实际不符;(3)户口在一起,而实际居住早已分开(离异,挂户等),形成了虚拟的收入等,鉴于这些情况,同意在审计过程中有问题的41户收入超标的家庭享受2009-2010年的廉租补贴(附逐户说明),但作为动态管理的廉租补贴工作,在2011年的工作中,街道社区将逐户上门核对情况,酌情考虑。
住房超标的主要原因在于。(1)户口在一起,实际居住早已分开(离异,挂户等),形成了虚拟的住房等;(2)房子早已拆迁,但个人的电子信息资料显示有房;(3)实际居住面积与个人个人的电子信息资料不相符等,鉴于这些情况,同意在审计过程中有问题的17户面积超标的家庭享受2009-2010年的廉租补贴(附逐户说明),但作为动态管理的廉租补贴工作,在2011年的工作中,街道社区将逐户上门核对情况,酌情考虑。
第二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读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读
广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20多单位获批成“旧改”试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xiexiebang.com2009年06月09日
不少市民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所涉及的产权置换面积大小、是否要补差价等问题存在疑问。为此,自治区房改部门下发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记者就市民关注的旧改疑问,请自治区房改办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能改多大。
方式不同面积有别
现象。市民郭女士现住在65平方米的房改住房,她想通过旧改买一套110平方米的新建住房,不知是否允许买那么大的面积。
政策释疑:按《暂行办法》,今后单位可通过限价房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全额集资建房3种方式进行旧改。对新建住房面积,改造方式不同面积控制有差别:(1)以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新建住房为普通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新建住房面积不能超过144平方米。
(2)以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用于产权置换安置部分)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建设,也可以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但面积扩大后,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3)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套型建筑面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或者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两者取一
货币补偿vs再购非还建住房
现象。王先生所在的住宅区很多房改房都已经破旧,需要进行改造。他想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旧改。考虑到目前家里有5口人,王先生想知道,进行货币补偿后,他是否还能购买单位今后建的非还建住房(指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
政策释疑。按规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同时,经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迁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不过,一旦王先生决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旧改后,就不能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按照《暂行办法》,购买非还建住房,以下情况的单位职工家庭可获得优先供应:
(一)未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的;
(二)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
待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还有剩余住房的,可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下列顺序调剂:
1.同级政府的其他单位中未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或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
2.当地城镇无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
以小换大
超过享受面积须补差价
现象。很多即将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都想购买非还建住房。刘女士目前只能享受7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但由于收入不高,她最关心的是非还建住房的价格将会如何确定。如果她想购买超过面积70平方米的非还建住房,超出部分的房价将按什么标准收取。
政策释疑:进行旧改,对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房价和面积,存在两种情况:一,以限价房方式进行改造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二,以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此外,购买的面积,与其原有的房改住房合并计算住房面积后,大于其本人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还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收取超标面积差价款的规定,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收取超标面积差价款。
以旧换新
置换面积不超原来的1.3倍
现象:通过旧改,很多中低收入家庭都希望置换比原来面积大的新房。蒙先生目前的房改住房的面积是62平方米,他想置换一套90平方米、甚至面积更大的新建住房。但心有疑问:通过产权置换方式,面积有没有限制。
政策释疑。和蒙先生一样,许多危旧房改住房的产权人都有这样的想法,不过产权置换面积有上限。按规定,属于产权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原房改住房面积置换给产权人。建设单位与产权人如果另有约定,则按其双方的约定置换。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
提高容积率
须符合规划补交土地出让金
现象。钟女士所在的危旧房改住房住宅区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建的,面积比较小,当初也没有明确住宅区的容积率。她想知道,如果她所在的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如何解决原来土地容积率的问题。
政策释疑。以前,很多危旧房改住房小区的容积率过低,很多城市对原有住宅区的容积率根本没有明确。今后很多单位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都需要修改或重新确定住宅区的容积率,以更好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
具体的规定是。单位利用出让土地,并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不改变原规划部门核定的容积率,也不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经规划部门许可提高容积率的,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40%交纳。
对土地的利用,按《危旧房改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单位进行旧改,原则上应在原址(指同一宗土地)新建职工住房。要是单位以限价住房方式对危旧未出售的公有住房进行改造,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的40%确定,并列入建设成本,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第三篇: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京劳社工发[200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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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04.07.05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合法利益,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核准等项工作,做好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现就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本人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雇主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的经营范围为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其行业划分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划分类别,并根据行业类别对应北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确定缴费费率。《条例》实施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缴费费率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4号)规定核定。
3.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应由工亡职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在外省市居住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4.企业依法破产、解散,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的,可以提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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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自行负担有因难需要补助的,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财政部门凭批件,从同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将补助金直接拨给企业。企业申请补助金的表式和报送的相关资料,由各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工作机构制发和规定。”中心”应保证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的缴纳。下岗职工实际领取的生活费(含企业发给的各种补贴)等于或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和个人应缴养老、失业保险费之和的,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个人实际领取的生活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基本生活费标准和个人应缴养老、失业保险费之和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缴纳。企业缴纳下岗职工两金确有困难的,可向同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工作机构申请补助。补助的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个人应交额的三分之二。应缴额以上年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政府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计算。差额部分”中心”应通过企业筹资解决。
五、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督促和检查
财政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拨给”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补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各级劳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险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