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应用法规经验交流

审计工作中,对违纪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准确掌握和引用法律和规章,如何做到这一点,结合工作实践谈点粗浅认识:

一、注意掌握法规的时间效力。法规的时间效力是指法规何时开始生效、何时废止的问题。各种法规都有一定的时间效力,不是任何时期和任何条件下都能适用的。审计中在认定被审计单位违纪问题和对其作出处理处罚时,除了应熟悉相关法规的内容外,还必须准确掌握法规的时间效力,如果对法规的时间效力掌握失误,就会发生用失效的法规来否定现行的经济活动,或用现行的法规来否定过去的经济活动,这样将会带来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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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掌握法规的层次性。由于制定法规的机关和效率不同,法规分为不同的层次。从法规的制定过程来看,法规的层次越高,其效力越大,覆盖面也就越大。低层次的法规是在高层次法规的原则规定基础上制定的,工作中遇到低层次法规规定与高层次法规规定相抵触时,要以高层次法规规定为准。如果低层次法规是在高层次法规的原则规定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具体情况加以补充和具体化的,则应以低层次法规为准。

四、注意正确区分规范类法规和惩戒类法规。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处罚,适用的法规是不同的,根据人们通常对法规的分类,可分为规范类法规和惩戒类法规。规范类法规是指规范人们经济活动行为标准的法规;惩戒类法规是指对违反经济活动的行为标准进行处理处罚的法规。规范类法规是审计定性的依据,惩戒类法规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例如在在挤占、挪用扶贫资金问题处理中,《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就是规范类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属于惩戒类法规,适用于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处罚,相反,对违纪问题的定性,则不能用此法规。引用法规时,要注意正确区分这两类法规的不同用途,以免张冠李戴。

五、注意引用法规要完整。引用法规要完整,是指对违纪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引用法规时,一要写明法规的文件标题;二要写明所依据的法规原文;三要写明法规的发文机关及字号。怎样做可以避免断章取义错引法规情况的发生,还可以使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定性的依据和处理处罚的依据,对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有一个清楚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