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局统计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各项统计制度落实,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机关关于统计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系统应当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三条统计监督检查的目的是指导与督促各科室统计制度的建立,统计台帐、报表的填写与管理以及各项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

重大项目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科室统计工作,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统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科室的统计工作。

检查的内容主要是。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统计数字的真实性、不同阶段统计工作的重点问题。

(一)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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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统计人员应严格按照统计要求,准确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错报和拒报,发现有违反上述行为者,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视情给予通报批评等惩戒,如明显不适合统计岗位工作的,应予以调离。

第七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上级机关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