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继续教育工作通知

各市、区统计局,开发区统计局,工业新区经发局:

根据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年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积极做好全市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注重实效

开展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对于提升统计基层队伍素质,提高基层统计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区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全市统计工作大局,通过多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培训针对性,增强基层统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为实施企业一套表改革的“四大工程”建设为中心的各项改革任务,提供智力支持和能力保障。

二、培训依据及培训对象

(一)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考核和证书登记制度,继续教育证书中记载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分等基本情况,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依据之一”。

(二)培训对象。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外地驻威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具有高、中、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具体要求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二)培训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10月底结束,各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培训时间。

(三)费用结算时间。各市区11月8日前结算继续教育费用。

(四)报送试卷时间。各市区11月8日前报送试卷至市统计局法规科,并将电子版《年统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成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