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金山区审计中心审计工作行为,充分发挥审计中心经济监督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山区审计中心属全民事业单位,审计中心工作人员为全民事业编制。

第三条。金山区审计中心审计工作必须接受金山区审计局领导和指导。

第四条:金山区审计中心审计工作范围:

(一)负责承办金山区审计局指派的审计项目,以弥补国家审计力量不足

(二)负责承办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招投标工作

1、对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由项目责任科室填报《委托审计申请单》,报委托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局各业务科室不得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办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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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招投标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承办的党政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费用,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并在委托审计协议中明确费用金额,项目结束后经复核并确认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付清,其费用在经济责任审计费中支出。其他项目的审计费用,在签订委托审计协议时按有关规定协商明确,由被委托方直接收取。

(二)由审计中心承办的审计项目,一律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等任何费用。其中经济责任审计如聘用有资质的社会审计人员参与的,其聘用人员的报酬应在聘用协议中明确计算方法和筹付金额,在经济责任审计费中支出。

第八条。本办法由金山区审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