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重点项目建设审计监督制度

根据《xx县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和《xx县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试行)的通知》(富建监办发〔2009〕1号)的要求,为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以下操作办法。

一、审查的法规依据

(一)对招标代理机构或业主自行编制的招标文件和评分办法的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省、市有关法规

(二)合同的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省、市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竣工决算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投发〔2006〕11号)等法规

二、审查的重点

(一)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的审查。审查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行了解,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文件和评分办法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二)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合同的审查。结合招标文件,审查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投标文件内容是否衔接、一致;工程的计量计价及支付办法,审核和确认程序是否规范;材料、物资、设备的质量、价格的认证和确认程序是否规范;项目监理职责是否明确;我县规定的招标采购范围内的材料、物资、设备是否经招标采购。

三、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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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责任追究措施

(一)对无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任务的,由重点项目审计监督办进行批评教育;违反规定审查期限,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承办人员提议对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应取得相关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