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中科大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学校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财务审计类档案、工程审计咨询类档案和综合审计类档案三大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编制、保管、利用、统计、鉴别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集中管理的原则。审计处设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做到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并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六条审计项目确定后,该审计项目的组长即为负责该项目立卷归档的责任人。审计项目一经实施,该项目主审即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主审应对本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核和审计处兼职档案员检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一)审计档案页码数应统一编写在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下角;

(二)卷内目录填写包括顺序号、文件名、页码,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三)备考表填写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等内容,备考表放在卷尾;

(四)案卷封面书写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时间、审计组负责人、保管期限等内容;

(五)审计案卷的装订应去掉金属物,采用三孔一线方法装订,案卷一般不应超过200页

第七条审计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第一单元为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二单元为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的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等进行排列。

第三单元为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四单元为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八条审计档案中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要求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九条财务审计类项目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有:

(一)向上级部门或学校领导报送的有关本项目的审计情况报告;

(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及审计回访记录等;

(三)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移送处理意见书;

(四)审计报告(定稿)及审计处审定报告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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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对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者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丢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于2018年1月1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中林业科技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南中林发〔2012〕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