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跟踪审计管理的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4日修订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造价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实行内部审计和委托外部审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委托跟踪审计机构

第三条对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维修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业务工作应按照要求办理。

第四条对外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应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审计部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加,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

第五条审计部对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业务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跟踪审计工作内容

第六条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内容包括:

(一)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

(二)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

(三)根据工程进度审核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审计部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四)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

(五)协助甲方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审计部提供造价控制分析报告;

(六)工程施工过程中与项目管理、监理、施工单位相互沟通,如遇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七)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审计部提供咨询意见;

(八)参与相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九)会同审计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相关工程部门及时报送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见附件),严格按照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的要求报送,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十)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四章跟踪审计工作职责sz—003:关于加强跟踪审计管理的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4日修订日期:

第七条在与委托跟踪审计单位签订合同时,根据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投资情况,要求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工程造价中级及以上职称,要求始终在现场,常驻工程现场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土建一人、安装一人)。审计部不定时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跟踪审计人员不在现场酌情给予罚款;项目负责人及造价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中兼职,发现后审计部有权更换相关人员,平时有事必须向审计部及基建办负责人请假,跟踪审计单位需更换造价人员时须经审计部同意方可更换人员。

第八条跟踪审计单位在参与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合同签订时要严格把关,对有关影响增加造价的施工方法、方案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审计部对跟踪审计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给予支持。

第九条跟踪审计单位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廉洁自律。如果因跟踪审计单位人员渎职或徇私舞弊,给医院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并对当事人进行撤换、处理。

第十条如果施工阶段审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医院有权中止合同,另行选择跟踪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全部交给医院。

第十一条跟踪审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对做出的各种签证提前与审计部沟通。

第十二条对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进行现场勘验和确认;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对量大及非常规签证及时向审计部报告,并向审计部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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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工单位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工程相关部门初审,工程相关部门审核后,将其他相关资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一并交审计处,由审计处转交跟踪审计单位依据所接收的资料出具工程结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