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准审计纪律实施意见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更好服务大局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85号)精神,为了推进审计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规范审计人员行为,彻底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实行审计工作“吃、住、行、通讯、办公”等工作经费全部自理,确保审计执法的严肃性,增强审计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我县审计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实施意见:

一、从2007年起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八不准”审计纪律。即: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就餐和宴请;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五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信工具和办公用品;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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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解决

四、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住宿、就餐和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的,费用由审计人员据实支付

五、若审计人员违反“八不准”审计纪律,一经查实,除自行承担应自理的相关费用外,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