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审计局审计组现场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2

深圳市审计局审计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明确审计组的职责,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实施审计30日前,应当确定每个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组长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

第三条审计组组长的任职资格: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审计纪律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经验,从事审计工作五年以上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撰写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综合性报告等材料

第四条必要时审计组可以设立副组长、主审,协助审计组组长履行职责。

第五条组成审计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业结构合理;

(二)新老人员搭配;

(三)有助于提高审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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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相对均衡

第六条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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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局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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