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审计局审计组现场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2
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审计法、审计准则及《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审计局各业务处、审计中心(以下称业务处室)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理工作。
业务处室负责汇总的审计报告,反映审计结果的行政公文、审计信息、审计结果公告等,继续执行审计复核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在业务处室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送审稿后,法制处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处室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法制处可派人参加或采取其他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有关审计组应将征求意见时间提前通知法制处。
第五条
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报经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业务处室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在此基础上拟定审计机关审计报告送审稿;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拟出审计决定书送审稿;对需要移送的事项,拟定审计移送处理书送审稿。
第八条
业务处室在完成上述审计结果类文书送审稿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制处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业务处室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六)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八)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中已经上传到项目资料树的不需再次提交。
第九条
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日记中得以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记载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审计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三)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
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四)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
(五)其他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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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本办法由重庆市审计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