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自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审计署领导或者司(局、特派办)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审计组组长视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成员应当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审计组组成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第六条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必要时可确定审计信息要点并作出相应安排;
(四)合理配臵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必要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审计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
(一)参与具体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共同研究;
(二)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经验较少的审计人员进行指导;
(三)审计组会议集体讨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
(五)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
(六)提请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开展现场审理。第十一条遇有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形,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工作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审计组上报专题报告和审计信息,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原则上应当经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审核,并严格限制知晓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第十五条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
审计发现但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审计组应当编制清单并作出说明,与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一并提交审计机关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了解掌握审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查证过程,提出工作要求并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
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如需延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组召开会议应当安排人员做好记录,经记录人和审计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归入审计档案。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审计事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重大审计事项;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审计组内的请示汇报事项,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当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审计组组长汇报,也可直接向审计机关负责人直至审计长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条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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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处罚结果应当作为对相关人员、单位年度考核的依据。第三十七条审计组的外聘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同时遵守审计署对外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