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审计现场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审计项目跟踪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审计项目的管理,明确审计组成员职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和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项目跟踪督导,是指自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审计项目跟踪督导实行周通报制度,每周五定期通报各科室审计项目进度和审计实施情况。

第四条

法制科具体负责对审计项目进度进行日常登记、检查、通报和考核。

第五条

审计业务科建立本科审计项目进度台账,及时登记实施的审计项目进度情况。

第六条

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限,应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审计项目审计组现场审计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指有效工作日,下同),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集团公司审计和其他重大事项的现场审计时间一

1般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对于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按照上级审计机关规定时限完成。

第七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审计实施结束、提交审计报告和汇总审计报告的具体时间。

第八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主审负责制。分管领导任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主审,联合工作组由局指派组长和主审。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廉政、保密、安全的责任人,主审是审计现场业务、保密、安全的责任人。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审计组成立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

第十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组主审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组主审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

2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必要时可确定审计信息要点并作出相应安排;

(四)合理配臵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审计实施方案要经审计组组长签字认可后实施。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审计组主审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必要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

3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工作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第十六条

审计组上报专题报告和审计信息,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应严格限制知晓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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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

审计发现但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审计组应当编制清单并作出说明,与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一并提交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项目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了解掌握审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查证过程,提出工作要求并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

要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如需延期,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法制科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的调度,按照审计组确定的审计现场时间,对审计项目进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时更新,督促审计组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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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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