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审计审理工作的思考

审计审理作为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机关创新审计质量管理方式、防范审计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工作质量和效率与审计整体质量息息相关。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如何改进和创新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理在提高审计质量方面的作用,是各级审计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审计机关的审理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深化审计审理工作提出一些粗浅的思考和建议。

一、明确审理定位,正确区分审计与审理的职责范围

明确审理在审计质量控制系统中的定位是开展审计审理工作的前提。从根本上讲,审计质量是审计出来的,而不是审理出来的,但审理对审计质量起着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由此可以看出,审理机构的审理位于七级质量控制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在审理之前,还有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和业务部门即审计实施者的自我质量控制,这种自我质量控制是基础是前提,是质量控制的主体。而审理应该是建立在审计自我质量控制的基础上的,是对审计自我质量控制的有效补充,是对审计过程和结果的监控、引导和服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执法人员在质量控制上对审理的依赖性较强,对其自身在质量控制上的责任意识却越来越淡化,审计组的审核、业务部门的复核职责流于形式,而将质量控制的责任和风险完全集中在审理环节,客观上加重了审理工作负担,降低了审理工作效率,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计和审理的对立,不利于审计质量从根本上得到提升。因此,应正确区分审计和审理对审计质量控制的职责范围,坚持以审计执法人员为质量控制主体,让审计和审理各尽其责、相互衔接,在监督中呼应、在制约中互补,每一个角色、每一个环节都严格贯彻执行审计工作规范要求,把各项具体要求真正落实到位,从根本上实现审计质量的提高。

二、夯实审理基础,切实加强审理队伍和制度建设

深化审理工作,人才是关键,制度是保障。高素质的审理队伍和完善的审理制度是开展审计审理工作的基础,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审理队伍和制度建设。

一是要健全审理机构,配强审理人员。各级审计机关要争取成立专门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审理工作,确保有专门力量来承担繁重的审理工作任务。同时,要在配强审理工作人员上下功夫,把政治思想强、审计业务精、法律素质高、协调能力好的人员充实到审理工作岗位。要从政治上关心、工作上关注、生活上关爱审理人员,以事业、感情、待遇激励人。

二是要强化审理培训。审计审理从过去的以审计复核为主过渡到以审计项目审理为主,对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精通财政、金融、工程、财务等各种类型审计项目的业务知识,熟悉相关法规,又要具备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还要具备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高超的表达、交流、沟通、协调实力,因此必须强化审理培训,持续提高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素养、宏观大局意识、服务奉献精神、政策法规水平、审计业务能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强、业务技能精、法律素养高的审理工作队伍。

三是要完善审理制度。虽然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立法层面明确了审计项目的审理制度,国家审计准则规范了审计项目审理的主要内容,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办法具体界定了审计项目审理的含义、职责和内容,但审理究竟应如何开展,就全国各级审计机关而言,还缺少统一、规范、具体的操作办法,造成各级审计机关的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差异,规范管理还有待加强。因此,修订完善审计项目审理、审计现场管理、审计进度、审计责任追究等制度,将计划立项、印发通知、进点实施、调查了解、编制方案、调查取证、编制底稿、组长审核、草拟报告、征求意见、处室复核、项目审理、业务会议审定、作出决定、出具文书、落实决定、跟踪检查各环节进行细化,对审计执法全过程进行精细化管理,加大年度考核、审理通报、责任追究的力度,促使审计组、业务部门负责人、计划管理、审理人员等各个质量控制环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有助于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审理,促进审理工作简洁、高效、实用、管用。

三、创新审理方式,全面拓展审理深度和广度

新形势对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适应新的审计环境,保证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必须依靠创新审理方式,推动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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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审理人员将大量的精力投入到具体的审理项目上,对审理发现的问题未能进行分析整理,对审理结果未能充分利用,以致同类问题反复出现,加大了审理工作量。因此,审理的作用不能仅停留在“查弊纠错”层面,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审理这个综合性平台,加强审理成果运用,进一步发挥审理的规范、指导和服务作用。

首先,建立审理情况通报制度。审理机构不但要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审理,还要树立审理复核的服务意识,做好服务,提供畅通的信息资源。一方面要建立审理情况通报制度。审理机构通过审理最了解各业务部门的工作方法、存在问题、以及审计情况,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将审理工作中发现的好的工作做法、存在的问题,进行整理,定期通报各业务部门,以指导规范业务部门的审计实施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审理意见、结论整改落实情况通报制度。结合半年和全年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对审计业务部门采纳审理意见和审理结论的落实整改情况每半年向各业务部门通报一次,作为各部门业务目标考核计分的依据。

其次,加强审理结果综合分析。审理机构作为审计业务的枢纽,应注重纵向联系以往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理结果,横向联系同期审计的其他项目审理结果,对审理中发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等问题,从多角度、多方位、多层面进行梳理、归纳、分析、提炼,从全局角度提出加强、改进和完善审计质量控制的意见、建议和措施,从源头上更好的规范审计行为,控制审计质量,促进形成完整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