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系统定期审计制度
一、为了对各级统计部门的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加强财务管理,发扬艰苦奋斗,为政清廉的优良传统,保证统计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审计署《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各省(区、市)统计局及其所属各级统计局和事业单位;
(二)各省(区、市)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及其所属市、县调查队;
(三)直属统计院校;
(四)国家统计局内各事业、行政单位(审计署负责审计的除外)。
国家统计局审计室及其各省(区、市)统计局审计人员和直属院校审计人员对上述有关单位的行政管理费、事业费、基本建设和其他各项专用资金等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实行定期审计。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国家会计制度。
(二)有无编造假决算,挤占挪用各项专项资金,将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私设“小金库”。
(三)有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倒买倒卖,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
(四)有无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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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八、各省(区、市)统计局和直属统计院校的审计人员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九、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审计室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1990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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