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责任赔偿案剖析

近年来,“利害关系人”追究审计责任的案件,悄然呈上升势头,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自由裁量”度很大,会计界与法律界在法庭上的对话困难重重。本文拟通过剖析案件的各种法律关系,联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职责和法律责任进行讨论,以期对审计理论和审计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如何降低因审计涉讼造成的执业风险作一探索。

一、案情陈述

a公司是一家建材超市有限公司,由6家股东组成。为了共同转让各自的股权给b公司,a公司于2000年1月,委托s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199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进行审计,同时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净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自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依据审计报告,出具了a公司净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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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严重问题,审计报告均未披露,也未作任何调账处理,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与a公司资产实际价值相差达1800余万元。

二、原告对审计单位的诉权问题

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会认为,本案诉讼标的是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该协议是原告与第一至第六被告所签订,而会计师事务所仅与前6位被告投资组成的a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据以承担审计业务,这是两个主体不同,内容独立的法律关系,彼此并无必然联系。因此,在程序法上不构成共同诉讼之被告地位。况且审计报告明示会计报表由委托人负责。委托人在委托审计业务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客户声明书”明确承诺:“本公司管理当局对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所以,在实际处理上,审计单位不应承担当事人在股权交易中应由自己承担的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