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行为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在法律上,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而在审计关系发生时,因为《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故而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在《审计法》第六章第四十九至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3、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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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滥用职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滥用职权可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行使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如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在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如果审计人员在公布审计结果时,没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就是滥用职权。二是行使职权超越相关规定。它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行使职权超出了《审计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如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评价时对非评价审计事项进行评价,超越了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范围,就属于越权行为。
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1月1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中,重申了追究违反财务收支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问题,要求改变对责任人员处罚不力,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对事不对人的现象。对有关人员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移交有关行政监察部门研究处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总之,在审计过程中,无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人员,都要依照《审计法》及其相关规定,克尽职守,履行好自己的权力和义务,采取积极措施将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知法、懂法、守法,切实避免无知违法、故意犯法的行为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