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明白纸

一、筹资政策

(一)缴费标准。2018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90元,政府补助资金标准待上级下达后公布。2017年的政府补助为每人450元。

(二)参保范围。具有我县户籍的、除职工医保以外的城乡居民和在我县长期居住的外县户籍人员。

(三)集中缴费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缴费地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城镇户籍的缴所在乡镇人社所。

(五)新生儿参保。新生儿父母任何一方参加本市医保,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新生儿出生当年或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6个月以后且不是出生当年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含政府补助)之日起满3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六)新生儿参保需提供以下材料。(1)乡镇(街道)人社所开具介绍信;(2)出生证明和小孩户口页的原件、复印件;(3)一寸照片一张。

(七)补缴政策。集中缴费结束后又参保的,需全额补缴当年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待遇。

二、医疗待遇政策

2018年扩大药品、医疗目录范围,按照最新医保药品、医疗目录执行。

(一)门诊报销

1、普通门诊。在村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基金支付封顶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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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取消违规人享受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冠县医疗保险事业处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