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医疗保险政策

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滞纳金减免政策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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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09-11-20

1、我市现有的个体从业人员免征滞纳金的条件是什么

个体从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欠缴养老保险费;“4555”、“4050”人员补缴享受社保补贴欠缴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成员、城镇居民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残疾人员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从事自由职业的军队复员干部或军队军转干部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2、我市对个体从业人员征收滞纳金是否有额度限制

我市个体从业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从2009年7月1日起,从欠费的第七个月(含欠费当月)1日起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

3、目前我市在个体从业人员减免滞纳金上有何新的政策出台

符合下述条件人员持相关手续到户口所在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于2009年12月31日前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免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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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需提供户口簿、子女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对于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其父(或母)已故,具有监护权的另一方,可否免征滞纳金,可否免征滞纳金,需提供哪些手续

可以。需提供户口簿、子女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死亡证明(或户口簿上显示死亡注销)。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因病办理提前退休的,滞纳金总额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