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政策汇总

如何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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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按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数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费由医保中心统一代征代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保障范围为100000元至300000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为90%。参保人员在我市(含八县市和马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使用本人医保卡直接在收治医院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或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县(市)区医保中心按照异地医疗管理办法受理。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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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合理分担。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以其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自谋职业人员为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起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地税代征。职工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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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工伤、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榕人社保〔2013〕165号),实现生育保险业务平稳交接,现就做好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其中福州市四城区和琅岐经济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业务由福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市)、马尾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业务分别由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我市企业生育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继续实行双轨运行,企业生育保险基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实行分账管理,分别核算。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基数变动时,应于每月6日至25日期间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员或缴费基数变动手续。

三、参保职工分娩前应当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本省范围内从外统筹区转移到我市参保的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时间三个月以内(含)的,应当以参保职工本人当期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后,方可视同连续缴费。中断缴费时间超过三个月或从省外跨统筹区转移到我市参保的职工(经组织调动除外),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

四、建立生育费用报销预登记制度。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预产妇女(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应当自怀孕之日起,持相关材料(见附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费用报销预登记手续。

五、生育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正常缴费并按规定办理生育费用报销预登记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及预产登记表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六、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凡符合医疗保险“三目录”的产前检查费和住院分娩医疗费在定额之内的按实结算,超过的按以下定额结算:产前检查费600元,住院分娩单胎顺产2500元,难产(包括多胎)3300元,剖宫产5300元;流产(引产)2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或复通术发生的医疗费一年限报一次,定额600元。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住院分娩费报销,报销总额按照最高不超过参保职工应报销额的70%。参保职工已从其它渠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七、参保职工(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统筹区外生育的,实行生育医疗费手工结算办法。参保职工应在分娩两年内(流产的半年内),持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见附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八、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按下列规定的产假天数发放生育津贴:

(一)正常分娩的,产假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

(二)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四)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135天(难产且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天数累加不得超过135天);

(五)婴儿分娩后夭折的,产假90天;

(六)怀孕3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

九、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参保职工除住院分娩费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实行定额结算外,其他待遇维持不变

十、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

则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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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6日

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福州市本级及所辖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和琅岐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市)、马尾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别由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材料,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参保人员未就业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社会保障号码。港澳台及外籍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障号码。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以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需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应报统筹区人社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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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