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尊敬的沈巷镇居民:
您好。经市人社局和区政府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沈巷镇不再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原参加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芜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畴。现将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如下:
一、享受待遇
按照规定在申报缴费期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居民,自2012年1月1日至8月31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须2个月内参保)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非从业妇女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有关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医疗费用段
一级二级三级
起付线100300500起付线至10000元以下70%65%55%10000元及以上72%67%65%最高封顶线10万元
二、门慢病种鉴定与报销
1、门诊23种慢性病鉴定程序:(参照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程序)①到所在村(社区)领取2份《居民医保慢性病申请表》;
②依据23种门慢鉴定标准,到10所定点鉴定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需到相应专科医院)进行鉴定确认;
③将《居民医保慢性病申请表》及相关病历、检查报告单等近一年的病史资料复印件交到村(社区),由村(社区)统一上报沈巷镇合管站;
④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及专家组进行确认、备案。
2、23种慢性病
(1)高血压ii期以上(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4)类风湿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干燥综合征、多发性肌炎/皮肤炎)(5)慢性活动性肝炎(6)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7)癫痫(8)肝豆状核变性(9)失代偿期肝硬化(10)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11)慢性肾炎(12)帕金森氏病(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椎间盘突出(15)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16)恶性肿瘤放化疗(17)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18)再生障碍贫血(19)白血病(20)血友病(21)精神分裂症(22)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特殊病种(23)肺结核。
3、芜湖市10所定点鉴定医疗机构。(1)一院(2)二院(3)三院(4)四院(5)五院(6)弋矶山医院(7)中医院(8)红十字医院(9)宣城地区医院(10)市妇幼保健医院。
三、转市外住院治疗条件及待遇:
①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提出并填写申请表(转诊时需注明所去医院);②到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备批准;
③必须转到市外三甲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就诊。参保人员转外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按以下比例先自付后,再按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核报: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
2、参保人员非病情需要,个人要求转往外地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不享受保底补偿待遇;
3、参保人员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后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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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转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30%。不享受保底补偿待遇。
四、外地急诊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急诊住院治疗时,所住医院必须是当地公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应在急诊出院后15日内,持就诊门诊病历、急诊证明、出院小结、村(社区)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急诊认定手续。经认定批准后,先由个人负担20%,再按我市同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不享受保底补偿待遇。
五、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申请办理一年一次,每年参保缴费登记时一并办理。不按规定办理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20%,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六、参保居民在本市就医,如本人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但未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一)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急诊住院、意外伤害住院工作的管理,认真执行我市管理规定,对超出转诊基准率以上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基金支付部分按《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芜人社秘[2010]34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