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一、参保对象。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新生儿,均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参保缴费时间。2012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2013年度参保缴费时间。超过以上缴费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全额费用(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缴纳)。母亲当年已参保缴费的,其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母亲参保,并在其母亲年度限额内享受待遇。新生儿可独立参保。
三、参保缴费标准:一档:个人筹资60元/人〃年;二档:个人筹资150元/人〃年。
四、医保待遇:
(一)待遇享受时间。参保缴费后从2013年1月1日起直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规定时间全额缴费参保的,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二)普通门诊补偿标准。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标准为60元/人〃年,当年未使用或有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从未连续缴费的参保年起,将其定额报销未使用的资金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余额归零)。普通门诊在定额报销额度内不设报销比例。
(三)住院补偿标准。一档。
一、
二、三级医院补偿比例分别为80%、60%和40%;二档:
一、
二、三级医院补偿比例分别为85%、65%和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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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外伤病人提供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外伤证明(说明外伤时间、地点、经过以及村委会联系人电话等,同时加盖村、居委会及乡镇社保服务机构鲜章)及本人承诺书,县内医治交医院,市外医治交医保中心。
六、基金不予补偿范围: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眼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因违法犯
罪,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医疗费用;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司法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保健按摩等项目费用;计划生育手术、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性病治疗费用;因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医疗费;有第三责任人负责的医疗费用;国家、重庆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