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以下简称“两个比重”),更好地体现我省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促进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江西崛起的新跨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稳步提高,为增强财政实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税收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导致我省“两个比重”长期偏低。这既有产业结构不合理等客观原因,也有征管不精细、工作不到位等因素,主要表现在:税源管理存在漏洞、部分行业税收管理偏松、发票管理缺乏有效监控、税收经济分析亟待加强等。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治税、扩张经济总量与提高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实现税收经济协调发展。各级税务部门要正确分析税收收入形势,正确处理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加强征管与涵养税源的关系,多谋培植税源之策,多思加强征管之道,千方百计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如实反映到税收收入上来。同时,要在提高税收收入质量上下功夫,坚决制止借服务经济或招商引资的名义乱开减免税口子的违法行为,决不能为了完成收入任务而违法征收,搞“空转”、“垫税”,掺水分,人为地调节收入进度。

二、推进依法治税,认真落实税收政策

(三)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积极创新宣传手段,突出宣传重点,拓宽宣传领域,搞好“12366”税收特服热线建设,不断提高税法宣传工作的影响力。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建立健全税收诚信记录体系和诚信激励机制,每年由政府表彰一批依法诚信纳税、税收贡献大的纳税人,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经济发展。

(四)清理规范地方涉税文件。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地方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对违规出台的税收政策,要坚决停止执行,对已经到期的税收优惠要及时恢复正常征收。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夹带税收问题,凡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五)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社会的宏观调控作用。认真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全面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确落实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改造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重点工业园区发展,尤其要优先支持技术先进、税收贡献率高的重大项目。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环境和生态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积极争取国家退(免、抵)税计划,支持出口企业做大做强。省政府文件

(六)严格税收执法。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依法治税。各级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严格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开展各项税收工作。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对工业园区、高新开发区进行税收征管。各级政府要合理下达税收收入计划,已经实行“乡财县管”的乡镇,不对基层农村税务分局下达税收收入计划。严禁混淆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法,简化税收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税源管理,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七)加强税收经济分析。要积极构建税收经济分析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月度、季度、年度分析制度,开展税源分析、税负分析、弹性分析和关联分析,进一步加强对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关度的宏观分析,以及对行业、企业税负变动情况的微观分析,查找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和税务稽查,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科学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

(八)加强税收薄弱环节征管。要集中力量,对税收负担低的地区、行业、企业实行专项分析,有针对性地强化管理措施。有步骤地开展行业税收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娱乐、废旧物资回收、农产品收购、商业零售业等行业税收的征管。开展对纳税申报不正常企业的税收专项治理,加强对长亏不倒企业、零税负申报企业、低税负申报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商业超市的税收监管。开展对个体税收的专项治理,对重点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繁华地段等未达起征点户、停歇业户、非正常户实行动态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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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切实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最大限度减少漏征漏管户。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关经济指标,加强税源控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船舶年审时,必须审验完税凭证,没有完税凭证的不予审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税、贷、货、利”的扣款顺序,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扣缴税款,按规定做好税务登记与银行账号的双向登录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转让权属登记时,凡不能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转让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房屋和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登记等资料信息;税务部门要定期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及时查补税款;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城建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征缴建筑业有关税款。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依法打击偷税、骗税、抗税行为,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

(十九)健全协税护税组织。城市和乡村基层单位以及个体劳协、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帮助税务部门及时发现税源、监控税源,并主动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发挥社会综合治税合力,共同加强税源管理。税务部门可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并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二十)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各级政府要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尤其是对组织税收收入、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税务信息化、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给予适当经费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