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环境的调查与思考(1)
税收环境是税收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依法治税的运行状态和结果。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必须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但是从调查情况看,我们的税收环境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问题还表现得比较突出,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经济环境。一是在经济生活中,部分企业在业务往来中大量使用现金,造成纸币“满天飞”,现金控制不住,使税务部门无法通过银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给税收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亟待出台现金管理法对现金的使用进行规范;二是虽然出台了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办法,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够严格;三是纳税人存款帐户管理不严,造成企业多头开户现象比较多,如市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开设了十几个存款帐户,这些现象都加大了控制资金流动的难度,不利于税务机关正确掌握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极易造成税款流失。
(二)法治环境。从税收立法角度看,我国的税收立法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现有税法体系分析:
1.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来统帅各项税收法律和法规;
2.单位实体法,程序法之间缺乏联系,互不衔接,互相矛盾;
3.税收法律级次太低,税务部门的执法依据多是一些条例、规定,甚至补充规定,暂行办法等,级次明显偏低,这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税法的刚性;
4.部分税法陈旧,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农业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条例还是建国初期制定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也都是十几年以前制定的暂行条例。从执法角度看,表现在涉税犯罪得不到应有的追究,许多偷骗税案件都是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与司法部门或个别司法人员有利益冲突的税案久拖不决,重案轻判或不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办案人员不熟悉税收政策及管理程序,已移交的案件仍然由税务人员调查处理。
(三)文化环境。我国是一个古老的国家,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制,使人们对苛捐杂税深恶痛绝。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受极“左”思潮和“非税思想”的影响,片面追求税制简化,严重淡化了人们对税法的认识,不少人对税收的含义产生了曲解,这是当前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历史渊源。我们的公民习惯于接受政府救济,却对救济物资的来源——税收不理解。不少吃“皇粮”的行政机关对税务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不支持,个别单位甚至还站在税收的对立面,干扰税收执法。如市直某局的领导就在已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表上批示“收税的事,不能他们想怎样干就怎样干”,公然向税务机关叫板,阻碍税收执法。
(四)社会环境。
1.部分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为满足财政支出不断增长的需要,一味强调收入任务,盲目追加收入指标,导致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任务,常常忽略税源培植和涵养,甚至出现寅吃卯粮问题,还有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参与下,混淆入库级次,引税买税,空转和摊派税款,严重违背了依法治税的精神。
2.一些政府部门从地方利益出发擅自越权制定违反国家税法的文件,严重影响税务机关的执法。
3.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工商、金融等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合作和配合,是新《征管法》明文规定的条款,但由于规定不具体,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流于形式,公安部门虽然能够给予一定的支持,但配合的力度明显不够,有的还向税务机关索要优惠和福利作为协助执法的“筹码”。
(五)科技环境。目前税务系统的信息化进程中,由于在软件的开发和引进上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协调,造成软件使用过多、过滥,各单位、各部门使用软件不一致,这样整个税务系统就不能在一个有效的信息环境里对信息进行处理,计算机事实上处于手工“自动化”状态,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信息化。根本原因在于信息口径不对称,网络不健全,甚至没有网络支持,这样就无法做到在一个有效的信息环境里实现对信息的采集、存储、输出和利用。税务系统内部尚切无法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沟通和了解,更何况跨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这也造成工作中无法实现数据对数据的对话,只能是概念对概念,造成工作质量差强人意,效率低下。
(六)内部环境。
1.征管手段。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刑法》对保护依法征税作了不少规定,但是确保税务机关强制征税的手段仍显不足。比如运用暂停支付保全税收,银行不配合,新征管法只规定了对金融单位的处罚,对由此造成的税收流失的追征没有具体规定,缺乏更进一步的有力制裁。扣押物资遭拒绝,税务机关只能请求其他部门协助,遇到暴力抗税者,税务机关应对的手段明显乏力。税务机关的征管条件也明显落后,一些纳税人在交通、通讯设备方面明显优于税务机关。夜晚交易、非市场交易等如果财务帐簿没有反映,税务机关就无法控制。
2.征管方式。随着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原国有企业的市场份额被改制后的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所取代,但其税收份额却被吞食,原因就在于税务机关仍在沿袭过去查帐征收、双定征收的老方式,“帐外经营”、“额外收入”大量存在,缺乏相应的控管措施。
3.征管模式。对现行的申报纳税、优化服务、集中征收、重点稽查、计算机监控模式的理解存在许多偏差,直接影响实际征管。申报纳税在纳税人缺乏自觉纳税意识的情况下,形成漏征漏管;优化服务体现在税务代理上被扭曲为创收谋利,安置富余人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在一些地方只是把过去的管理工作,仅仅是将开票征收职能集中到办税服务厅了,与过去相比,反而造成了征与管的脱节;目前的稽查,检查与审理并未真正分开,从取证到执行由一人或两个包办的现象屡见不鲜;企业信息是由税务机关凭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录入计算机的,信息来源的单一性和非可靠性,使计算机监控的力度大打折扣。在这种模式下推行依法治税,其结果不言而喻。
4.考核标准。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因而从上到下的考核标准主要就是收入计划完成得如何。机构分设以来,税收收入增长连年超经济增长,这种考核方式功不可没。但它也必然导致税务机关以任务为中心,税源好的地方怕计划递增,完成计划后搞“藏富于企业”,有税不收;税源差的地方为保计划,寅吃卯粮,借税入库。依率计征、照章纳税只能是纸上谈兵。
5.税务人员素质。总的看,税务系统职工基本上能适应依法治税的要求,但也有明显差距:一是部分人员责任意识差,缺乏爱岗敬业精神,工作懒懒散散,不求上进。二是部分人员适应能力差
本文共2页。第[1][2]页,缺乏勤奋好学、只争朝夕的精神,不愿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难以适应新形势。三是少数人员法纪观念淡薄,执法违法,知法犯法,经不起诱惑,为偷抗骗税开绿灯,甚至直接参与涉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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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七)加强税法宣传
税法宣传是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法内容,提高纳税意识,为依法治税创造外部环境的重要途径。税法宣传是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长期任务之一,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多种媒体的出现,税法宣传的形式应不断改进,范围应更加广泛,使大家在日常生活的潜移默化中认识税法。同时公民也应提高学习税法的自觉性,因为只有懂法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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