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发出了“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号召。这一号召的提出不仅说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诚信这一道德标准,更重要的是说明了建设现代文明,构建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秩序是当务之急。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社会上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一、税收信用的内涵

信用是最根本的社会关系,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讲信用,正常的社会关系就难以维系,市场经济也难以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和国家血肉相连,为税收信用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法治,也需要信用。一方面,通过信用的方式可以调整税收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另一方面,在实施依法治税的同时,按照江泽民总书记的“以德治国”方略,倡导以德治税思想——特别是通过税收信用的形式加以管理、指导和教育纳税人自觉纳税,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完善的税收机制,既要有外在的税收法律体系的约束,也要在税收征纳行为中讲求信用这一道德基础。因此税收信用是对税收法治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通过征纳双方信用关系的建立,可以引导和教育纳税人诚信纳税,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有助于推进我国依法治税进程。

二、对我国税收信用状况的基本判断

我们认为,税收信用的状况判断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以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来反映征税信用情况;二是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偷税面、申报率、违法情况来判断纳税信用状况;三是以纳税人对税务中介机构需求和税务中介机构的违法的基本面来判断分析税收中介信用状况

1.纳税信用令人担忧

我们对税收违法户数、查处偷税情况等进行分析来判断我国信用状况。通过几年的稽查实践不难看出:我国纳税企业稽查有问题率居高不下,企业会计信息大量失实,虚假申报、偷逃套税案件屡屡发生,反映了纳税信用状况令人担忧。

2.征税信用有待提高

从征税信用方面看,税务机关违章办事、执法犯法甚至以税谋私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更加突出。有些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经常以人情挂帅,把自己手中掌握的税收执法权当做谋取私利的工具;有些干部曲解税收法规,擅自印发涉税文件等。

3.中介信用急需规范

某些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经受不起市场竞争激烈的压力,变得唯利是图,打擦边球、帮企业隐瞒报税;有些公司甚至与税务机关内部人员勾结,损害国家税款。

我们认为,我国税收信用状况并不令人乐观,不仅在纳税信用、征税信用方面令人担忧,且税收中介信用方面也是难于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因此,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在当前具有深远的重要意义。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3.建立失信处罚机制

由于市场经济文化与传统计划经济文化的冲撞,以及当前信用管理尚未形成体系,对于“失信者”尚未有有效的约束惩罚机制。不少纳税人为了追逐眼前的利益,甚至偷税、骗税,不惜损失可贵的信用,各种短期行为日渐普遍,这种短期行为的普遍化既包括企业行为短期化、个人行为短期化,也包括政府行为的短期化。因此,建立失信惩罚机制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对企业或者个人在税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或者直接降低信用等级。对这些企业,税务机关应加强征收管理,加大稽查和监督力度。二是对上述“纳税信不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划转为正常有信用企业,并规定在此期间,再次发生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从重处罚三是建立税收信息不实企业公告制度,在地市级税务部门的网页上公布,或者定期在办税服务厅公布,供公众随时查询,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四是建立与工商、海关、外汇、国库管理部门信息互通机制,实现税收信用信息共享,使税收信用管理与相关的社会管理结合起来,加大税收信用管理力度。总之,要建立纳税信用档案,公开信用信息,以落实信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