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

十六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就业问题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解决就业问题已成为我国政府宏观经济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尤其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处在一个转型阶段,劳动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关停并转屡见不鲜,伴随着企业经营体制的变化,处在各大产业中的工作面临下岗再就业的机率比较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也就成为影响我国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鼓励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减免相关的办证、办照手续费,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相关的行业予以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提高个体业户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等等。但目前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出现这一问题有其偶然和必然性。

一、目前在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对涉及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不到位、不深入

由于政府整体的各类政策宣传方式还未进行统一规划,我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正在进行中,所以通过政府网站这一便捷形式来查询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暂时无法实行。而税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只能阶段性地在新闻媒体、办税场所进行发放宣传单、播放宣传录音、回答纳税咨询等提供一些有限的服务,或者有的地区相关企业举行专题辅导会,目的是将税收优惠政策和办税程序全面告知纳税人。

还有一个问题要引起大家的注意,那就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关键的决定权却在企业自身的管理高层,吸纳什么样的人才就业,取决于企业对劳动力需求方向、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和对各类经济税收政策的理解和运用方面。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政策的宣传也是大多停留在企业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办税人员身上,由于企业财务人员的总体素质良莠不齐,他们自身很难为企业发展方向做出一个合理的、良好的财务总体策划和预期评估,而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能够原味带回去多少,有多少直接进入企业的核心领导层,能够有多少让企业的决策者达到深层次的领悟并很好的贯彻执行,这些问题都会在信息流通过程中大打折扣的。因此许多企业根本就不清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自然也就会导致企业对优惠政策的知晓程度差,主动申请欠缺,不考虑吸纳下岗职工就业的现象。

(二)涉及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相对较窄

1、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相对较窄,只有部分服务业和商贸企业可以享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只涉及到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并将大部分容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排除在外,而我国目前下岗失业的群体大多为国有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职工,就拿呼和浩特地区来说,下岗失业人员主要以原国有商贸流通性质的国有企业为多,由于下岗失业人员过去从事的职业不同,且职业的转型需要岗前培训,加之下岗失业人员大多年龄偏大,吸收新知识和新技能速度较慢,从职业的培训到上岗工作,企业也不愿为这批人付出过多的成本,从而导致这项成本支出落在下岗失业的职工和政府身上。

2、对商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设定诸多的限制性条款。如财税2003133号文件将商业、零售企业限定在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将商业批发业排除在外。而实际上,由于商贸企业各自的经营方式、经营理念不一,商业零售与商业批发从实质上根本无法区分,而我国的《公司法》将零售业和批发业限定在其注册资金上,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对于既面向最终消费者,又面向间接消费者的商贸企业,政策如何执行未明确。这一规定使得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上容易形成技术操作上的障碍,导致各地区政策运用不统一,政策落实存在一定难度。

3、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时需报送的材料有: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工资表,职工花名册,劳动用工合同(一年以上),缴纳社保费记录,《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承包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企业并未给职工缴纳社保费,也未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这些劳动用工的不规范,直接造成专为下岗职工再就业而制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能完全落实到位。

(三)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执行该政策上,不能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信息不畅,各自为政

长期以来,政府的某些部门不能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责,工作中缺位现象普遍存在,对一个政策的落实,往往是作为一项任务,而不是一种责任。其结果就是将应该尽职尽责的工作流于一种形式,具体的做法,先是急风骤雨式地宣传一阵,而后坐等纳税人上门申请,然后行使本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落实,甚至有的单位或者有些个人在审批过程中,故意抬高审批门槛滥用职权,个别地区个别部门还出现个别“权力寻租”现象。以上种种弊端,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间拉长,效率降低,人力资源虚耗和经济成本自然增长,这些都会让企业望“惠”而却步。

现在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化的建设方兴未艾,这些建设的意义就是直接拉近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距离,但截止现在政府门户网站还未完全开通。虽然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公共信息量门类复杂、数量庞大,但是各级政府还未能建立起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机制,将这些公共信息达到充分共享,造成现有政务信息资源的极大浪费。在下岗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当中,除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之外,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成为其减免税的主要内容。由于各级政府的劳动部门对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缺位现象,使得企业劳资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现象比比皆是,税务部门在实施税务管理过程中,无法对企业劳动用工状况与劳动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相应的信息交换。造成一方面的企业非法用工,另一方面企业也可借此机会任意加大劳动用工的工资费用,企业的这种做法直接侵蚀所得税税基而达到偷税的目的,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企业逃避缴纳所得税的常用的手段之一,自然也就出现了该类现象偷税成本低于享受税收优惠成本怪现象。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要求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中《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再就业优惠证》,这是需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领发的,这两项资料就成为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的关键所在。而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权均放在盟市级,虽然这种做法看似严谨了一些,但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该项工作的审批环节过多,再加上我们现行的行政工作效率低下,企业相应的取得资质的时间拖长、成本支出加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由于调高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该项政策由税务机关独立执行,从技术操作上简便易行,自然使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上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享受该项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的密度也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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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使该项优惠政策得以贯彻落实,必须提高行政效率以消除政策的负载者畏难情绪

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将审批权限下放至旗(县)一级,为防止权力滥用,盟、市级部门应建立经常性的检查机制,加强对旗(县)级相关部门必要的检查和考核,以推动实现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目标。

总之,正确贯彻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它要求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仅税务部门一个系统根本无法完成好这项工作,必须要求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大力完善其现有的行政管理手段和措施,有所作为,这样才能使下岗再就业的人员真正得到税收政策的优惠,这个弱势群体才能得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