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双代手续费返还的处理探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

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就规定:“三代”即代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

关工作人员。

中国税网的•众说纷纭第2期――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处理探讨

•众说纷纭第2期――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处理探讨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应按照所扣税款的2%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对于该笔手续费收入,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扣缴义务人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目前通常的做法有,一是计入往来款项;二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三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2.扣缴义务人收取的返还手续费收入,从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来讲,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比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如果企业将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收入奖励给相关人员,这些人员要不要缴纳个

人所得税。

观点一:该笔收入应作为“应纳税所得的收入”发文时间:2006-05-29作者: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曹全清

本人认为,该会计处理最为核心的地方在于对2005年11月1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中“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规定的理解。本人认为财行[2005]365号之所说“收入”虽强调“单独核算”,但并不是强调绝对的企业会计制度意义上的收入,更多的是

强调应作为“应纳税所得的收入”。

在会计科目的选择上,我的观点如下:

1、首推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进行配比核算,手续费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的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

用等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日常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邮件中所述,代扣代缴手续费是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是可以确定获得的,又由于手续费收入的比例是确定的,从而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因而它符合会计制度关于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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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性分析。代扣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由财政部门进行返还的,如果国家对此项手续费收入征税,则从税收成本考虑,显然由财政部门在返还时直接扣缴才最为简便和省事,但实际上,代扣代缴义务人全额收取了应得款项;从使用票据上,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收取手续费时,只需凭收入退还凭证即可全额收取,不需再开具任何其他票据,这就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入账提供了选择空间,如果对此手续费收入征税,则有悖于税务机关“以票控税”原则,同时也会变相鼓励代扣代缴义务人另设账目,以逃避税收,最终导致扣代缴义务人之间税负不均,破坏纳税人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三、可操作性分析。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的规定,由于扣缴义务人在支配上述手续费时并无具体金额或标准限制,因此扣缴义务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其留有余额;而如果对此收入征税,则只能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而根据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之规定,也只能就其余额征收营业税,同样也只能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际工作中,代扣代缴义务人只要稍具税收筹划意识,则就不会留有余额,对此收入项目征税也就变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我认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不应纳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