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研究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国家从1999年起,就出台了针对自主软件的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2011年,国家又对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延续与完善,出台了财税„2011‟100号文件。我省对应的配套文件是浙国税函„2011‟336号文件。应该说,这两个文件是我省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退税的政策依据。在杭州市国税网站上可以查阅到上述文件,各位可以自行阅读与学习。

下面,我们先来解读一下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政策概念。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其具体规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对于这项规定,我们需要重点理解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符合退税政策主体条件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退税优惠。这是一项大前提,这就意味着,希望享受软件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首先必须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是优惠范围的界定

符合退税条件的是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如果不是纳税人自己研发的,比如外购软件产品,受让取得的软件产品、直接进口用以销售的软件产品等等,都不属于软件产品退税的优惠范围。

实际情况中,判断是否“自行研发”比较复杂,下面给大家举几个小例子,供大家参考:例如一家软件生产企业从外单位受让某软件的著作权,再进行生产销售,那么由于软件系受让取得,该企业不可以就该软件的销售收入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

又比如一家软件企业从境外进口了某软件产品,仅进行了汉字化处理就在国内销售了,那么该企业由于未对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也不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

再举第三个例子,比如一家软件企业受其他纳税人委托开发了一款软件产品,但是这个产品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有,而不是软件企业独有,则这个行为属于软件开发而不是软件销售,应该按照6%缴纳增值税,自然也就不能进行软件退税。

第三个理解重点是退税的优惠方式是“先征后退”。即纳税人需要先按照17%的税率进行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税款缴纳入库以后,才可以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申请退税。在实际操作中,有纳税人错误理解为“直接按3%”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因操作失误无法正确享受退税优惠。

四是优惠幅度最高为14%,并不是说每个企业均可享受高达14%的税款退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对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申请即征即退。这里的“实际税负”,是指软件产品部分的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在没有进项税额的情况下,纳税人缴纳17%的增值税,并对超过3%部分进行退税,优惠幅度等于14%。但是如果存在进项税额,纳税人还需要扣掉进项部分,实际优惠幅度就达不到14%了。

下面,针对第

三、第四个理解要点,我们通过举例来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家软件企业在今年4月销售已经进行过退税备案的a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该企业当月购买专用于该软件产品生产的测试设备,取得进项税额1.2万元,则该企业如何计算4月份的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额。

首先,纳税人需要进行申报,按照17%的税率,计算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为1.7万元,同时抵扣进项税额1.2万元,则该企业4月份软件部分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5万元。此时,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为0.5÷10=5%,超过3%的税负,则可以享受退税优惠。计算可得,该企业4月份软件部分应退税额为:应纳税额0.5万元减去税负3%部分,也就是0.3万元,最后纳税人享受到的退税额为0.2万元。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有进项税额的抵扣,企业实际享受的优惠幅度未必就是14%。因此,不能简单以14%计算退税税额。这里还要特别提醒的是,若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多,抵扣后导致实际税负低于3%,那么当月是不能享受任何退税优惠的。

接下来再来讲讲第五个理解要点,优惠起讫时限为取得证书起次月至证书届满。根据浙国税函„2011‟336号文件的规定,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从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次月开始。《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规定的有效期为五年,如果软件过了有效期,需要及时进行延续登记,否则会影响退税。

讲完了退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接下来我们来明确一下“软件产品”的范围。

上面已经说过,符合退税条件的软件产品首先是自产软件。在省局文件中,又把自产软件产品根据形式不同分为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三类。其中,计算机软件产品一般是指可进行独立销售的软件,比如大家熟知的office软件;信息系统是指由软硬件配套进行信息处理的人机系统,例如气象监测系统平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的软件产品,例如智能家电芯片中的管理软件。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有纳税人询问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退税计算方式,在这里我们做下简单介绍。一般来说,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往往与硬件销售额捆绑在一起,很难直接区分软件部分销售额。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嵌入式产品先计算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再推算软件部分销售额。

而嵌入式产品中的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这里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此处的10%是成本利润率。

举例来说,一家软件企业在今年4月销售已经进行过退税备案的b嵌入式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该产品硬件部分成本为4万元。其企业近期未销售其他同类产品,同时市场上也没有同类产品。此外,该企业当月购买专用于软件产品生产的测试设备,取得进项税额0.5万元,则该企业如何计算4月份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

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首先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硬件销售额4.4万元,软件销售额相应为5.6万元。最后计算即征即退税额为0.28万元。

然后,我们来讲一下软件产品的进项分摊。

我们首先要明确地是,哪些进项需要分摊。

一般而言,对于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是不得进行分摊,而应在软件部分进行全额抵扣。这里所说的“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一般指与软件设计开发有关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等。

除了上述的专用设备外,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还会存在一些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例如水电费、维护费等等。对于此类进项,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的方式,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这里特别需要提醒的是,遇到分摊进项税额的情形,纳税人必须在申请软件产品退税之前,先行向税务机关就软件产品与其他产品的进项分摊方式进行备案,分摊方式一旦确定和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是不得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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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纳税人,有关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操作实务,到这里也已经全部讲解完毕了。

最后,我给大家介绍一下部分杭州主城区局软件退税“电子审核”服务项目。电子审核简而言之,就是纳税人自己在申报系统里面选择需要退税的发票,填写一份电子退税表单,这些电子数据会传送到我们税务机关的审核系统。纳税人来申请退税的时候,只需要带审批表,窗口会直接通过系统后台运算,告知纳税人退税申请是否通过。如果通过,很快就可以完成退税。通过电子申报路径,将大幅缩减申报所需资料及审批时间,方便纳税人更快捷地享受软件退税政策,各位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子审核”的具体情况。

如大家有其它疑问,欢迎大家拨打国地税联合咨询热线12366,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