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财政体制改革后促进地方税收发展问题研究
【原文出处】
兰州学刊【原刊期号】
200206【分类号】
f61【分类名】
财政与税务【复印期号】
200303【标题】
所得税财政体制改革后促进地方税收发展问题研究【作者】
陈瑞芳/王小玲【作者简介】
陈瑞芳王小玲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计财处【摘要题】
税务征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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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在不同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计算所得税税基时是否可以扣除中央所得税税额和其他地区的所得税税额,方法是不同的。就中央所得税来说,有可以扣除地方所得税或不可以扣除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但多数国家的中央所得税税基是可以扣除地方所得税的,如美国的联邦所得税税基可以扣除州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所得税额。就地方所得税来说,也有这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从技术结果看,如果都允许互相在自己的税基中扣除其他征税主体的所得税额,除了一些地区不征所得税或收入来源地的税负低于居住地的税负之外,原则上等于各个征税主体都只实行收入来源地征税。但是受到国际税收惯例的启示,也由于所得税在地方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各国中央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也都行使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因此,在征收地方所得税时也产生了较为突出的双重征税问题。有些国家的一些地方所得税允许扣除中央所得税和其他地区的所得税;有些地区的地方所得税则允许扣除中央所得税但不允许扣除其他地区的地方所得税;还有一些地区的地方所得税则对中央所得税和其他地区的所得税都不允许扣除。我国将来开征地方所得税后,这一问题也会十分突出。对此的选择,我们认为:(1)如果不允许扣除中央所得税和其他地区的所得税,将阻碍资本和人才的流动,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2)由于难以统一衡量各地的所得税负担,势必造成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所以应该允许在自己的所得税税基中扣除其他征税主体的所得税。同时,也应该采取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模式,通过全国税收征管立法的途径或由各省市参加的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协定的形式,来解决地方所得税中其他征税主体所得税的扣除问题。不同征税主体均所得税负担水平的综合与选择,在实行地方所得税独立征收以后的所得税分税制下,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将可能被多个征税主体征收,这时就要综合衡量,才能合理设计各个征税主体的所得税负担。从考虑的层次和顺序来说,首先是要确定中央所得税的负担,再确定地方所得税的负担,但在确定中央所得税负担时,也应该考虑有多少给地方政府征收。
在确定地方所得税时就应考虑纳税人已经承担了多少中央所得税。另外地方在确定所得税负担时,也应考虑在本地纳税人的公共产品受益与纳税成本的关系,既要考虑筹集财政资金的需要,也要兼顾吸引税源、发展本地区社会经济的目标。
所得税是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类,其地位将日益重要。在所得税制的制定和改革中,必须注意所得税与其他税类的协调,也要注意所得税内部各税种的协调以及和不同征税主体的所得税之间的协调。才能使所得税制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