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及建议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年9月以来,国家有针对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通过用足用好这些政策,以实际行动支持、促进和服务了下岗职工就业创业,维护和促进了社会稳定。应该说,优惠政策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执行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亟待加以解决。日前,国家做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还要延续3年的决定,为了进一步落实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本人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加强管理的相关建议,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该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对于鼓励下岗职工创业热情,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也有一些不法分子以各种形式钻政策空子,想方设法骗取税收优惠,使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成了不法分子的“免费午餐”。不仅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非下岗失业人员偷梁换柱,骗取税收优惠

政策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有些从事个体经营的非下岗失业人员,租、借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并以其名义申请税收减免,骗取税收优惠。

(二)变更不申报,转移税收优惠

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后,由于经营不善,将经营项目出兑,但不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不注销原登记,甚至存在下岗失业人员将税收优惠作为出兑条件加以转让,与非下岗失业人员一起对税务机关隐瞒事实,转让税收优惠。

(三)用证不用人,占有税收优惠

政策规定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当年用工人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有些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因岗位安排或嫌下岗失业人员年龄偏大等原因,用证不用人,只给一点点补贴,而税收优惠实际上由企业占有。

(四)申报用工人数不实,窃取税收优惠

一些下岗失业人员经营的规模大、免税多,不符合国家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弱势群体的初衷。20*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228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对其规模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由于个体雇工人数不固定,“雇工”与“帮工”很难区分,有一些经营者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因此这一规定只能限制规模特别大,用工远高于8人的情况,而用工人数在8人左右的却成为政策执行中的难点。

(五)代开转卖发票,非法获利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对一部分行业实行以票控税,由于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免税提供发票。这样就有个别下岗职工不依法经营,将免税取得的发票用于代开、转卖,非法获利。造成税款流失,扰乱了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秩序。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纳税人素质不高,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的人为因素,也暴露出政策本身以及税收执法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自身存在的问题

1、政策复杂,规定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以来,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就有十几份,内容多、规定散、补充繁、变化快。如在税收优惠对象上,区分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在享受政策的行业上,区分服务业、工业、商业,而且服务业中又剔除桑拿、按摩等行业;在减免的方式上,既有比例减免又有定额减免;在减免的形式上,有从事个体经营户的减免和企业吸纳下岗人员的减免。政策缺乏系统性,也不够规范,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大为降低。实施中,征纳双方都难以准确把握,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成本,容易形成新的税收漏洞。

2、政策不细,争议多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在一年之中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以某个时点为准,还是以每年平均数为准存在争议;二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还是直接在当月或当季减免存在争议;三是一些企业在优惠政策下发前已经开办,并且安置了大量的下岗职工,对这类企业能否比照新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存在争议

(二)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执法难度大,漏洞多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财务管理相对不规范的私营企业。这一群体的纳税意识相对较差,基本没有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没有固定的用工机制,因此征管难度大。体现为“两难”:一是控制难,由于申请人帐目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经营状况很难短时间查实,而政策规定即时办结,因此事前控制难,再加上户数多、税额小,税务部门的人员有限,检、稽查面不能达到100%。因此,事后控制也难;二是管理难,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难点,关、停、转、扩大规模是常有的事,如果纳税人不履行相关手续新旧业户之间也很难区分。再加上纳税人法制意识淡薄,受减免税的利益驱使,不仅不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出兑、出让不能及时申报,甚至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

2、税务干部把关不严,责任心不强

部分税务干部对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把关不严,责任心不强。没有做到跟踪管理,不能及时掌握享受优惠政策的业户情况,甚至有极个别干部为不法分子偷、骗出谋划策。

3、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打击力度不够

税务部门对利用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偷、骗税的查处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偷、骗税者的处罚力度不够,有些原本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看到偷、骗税者骗税也没有被查出来,或者是查出来后也不过是补税而已,偷、骗税没有成本,于是争相效仿,造成了偷、骗税的“多米诺”效应。

4、对反面案件的宣传不够,社会影响不大

税务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多,对偷、骗税的危害和偷骗税受到处罚的反面案例宣传微乎其微。因此,下岗失业人员不了解租、借下岗证对国家的危害,也不知道自己也会因此失去享受优惠的资格,对企图偷骗税者也没有警示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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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税务、工商、卫生等部门之间建立快捷的工作和信息协作制度,确保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安置情况及时、准确传递。通过部门间的信息传递,分析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另一方面对在一个部门发现有骗取税收或者费用的情况立刻建立诚信缺失档案,加强对其的管理。应制定相关政策,一旦发现下岗失业人员在一个部门有不法行为的应取消其在各个部门的享受扶持资格,如发现下岗再就业人员有骗税行为,不仅要取消其税收优惠,还应取消其免收工商管理费、卫生防疫费等相关税费的减免资格。

(4)做好优惠政策宣传,侧重宣传内容

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宣传重点要有所不同,如针对广大市民要重点宣传协税护税的意义以及税务部门对举报案件一经查实将给予奖励;对因偷、骗税给予处罚的案件进行暴光,为企图偷、骗税者敲响警钟。对下岗再就业人员要着重宣传政策的执行期限和享受政策的人员规定。使其了解执行期满要主动申报纳税,在规模扩大雇工人数超过8人时要主动申报纳税;在出租、出让时要及时履行相关手续等相关规定。在广泛宣传下岗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重点政策的宣传、解释、辅导工作,注重宣传税收优惠不是永远的优惠,而是在一定时期的优惠,在优惠期满后仍需依法纳税,让下岗再就业人员抓住时机享受优惠政策,积极主动去创业。